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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41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云南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雪山中路19号。

法定代表人曾纪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纪禄,该公司副总经理。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丽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祥和丽城康仲路。

法定代表人黎文品,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云南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丽江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丽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丽中民二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云南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上诉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云南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23276元,减半收取为11638元,由上诉人云南金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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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马 艳 玲

代理审判员 王 璟

代理审判员 张 勇

二 O O 九年九月二日

书 记 员 杜 晓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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