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68号(2)

泸西县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于2005年3月22日、6月22日、8月11日、10月23日、11月7日共五次连续发出《工程质量监督巡查记录》,指出云锡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施工质量问题及通病,墙体组砌不正确,无拉接石,砂浆不饱满,墙体转角处未同时砌筑且无任何拉接,严重违反强标规定。部份钢筋焊接件长度不够,角度不够,焊接不同心,不符图纸规定,工艺不符合规范要求等11项。要求云锡公司进行全面整改后报该站备案。

监理工程师于2006年11月22日、12月2日、连续向云锡公司发出工程联系单、通知单,要求其加快工程进度,对工程质量进行整改,A3幢现已停工,必须立即复工,对下步工程收尾工作作出明确要求。通知发出后,云锡公司没有任何回函,也未见现场施工行动。据此,监理单位于2007年4月20日书面通知开元公司,认为云锡公司已自动放弃该项目《建设施工合同》中应履行的责任和义务,建议开元公司按工程现状将云锡公司劝退,重新选择施工队伍,对工程进行收尾施工。2007年6月20日,开元公司收到云锡公司的函,内容为:“一、针对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司履行自己的责任和义务;二、我司决定放弃目前未完工程的合同履行权;三、对已完验收及结算:1、我司于2007年7月20日前向贵单位提交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整理完毕的竣工资料,交泸西质检站审核。2、竣工资料审核合格后,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钥匙,办理结算。3、我司于2007年7月20日提交结算,结算审定贵公司二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款项的结算按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支付方式支付。资料移交完毕付至97%,留3%保证金,款项支付到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帐户。”

云锡公司承建的工程部份未完工,工程未进行竣工验收,工程结算款未予结算,房屋未移交开元公司,造成开元公司与购房客户产生纠纷,开元公司已赔付购房户违约金损失244800元。

开元公司于2007年6月22日,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云锡公司立即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程并向其交付所承建房屋的相关文件、技术资料和交工备案报告;2、判令云锡公司承担工期延误违约金315万元(当庭变更为300万元);3、判令云锡公司支付因工期延误造成的损失244800元(当庭增加);4、判令云锡公司承担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2万元,最终以专业部门的鉴定评估价为准(当庭变更为942496.13元);5、本案诉讼费由云锡公司承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双方申请,原审法院委托云南春城司法鉴定中心对涉案的已完工程的建筑面积、增加工程造价及工程质量;因工程质量问题而造成的损失价值评估;工期延误时间及工期延误而造成的损失评估;未完工程价值鉴定;所有施工建筑资料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程序及施工规范共五项问题进行司法鉴定。2008年4月1日该鉴定中心作出了云春鉴(2007)第160-1号《泸西园丁小区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建的工程司法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司法鉴定意见书》)。该鉴定中心于2008年8月23日重新装订云春鉴(2007)第160-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同年9月25日针对该《司法鉴定意见书》又出具了《补充说明》。

《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云锡公司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如下:勘验时发现部分工程尚未断水,部分结构没有完成,部分土建工程未完;部分外立面涂料工程和勒脚装饰已经发生污染,配套室外工程未完成、部分不满足现行《建筑施工规范》;按照合同要求内容室内地面找平层项目未做,混凝土原浆地面平整度差;未经建设方同意,钢筋混凝土楼板钢筋代换为带勒钢筋;室外给排水及电气安装没有完成,室外部分给排水、电器安装工程不符规范;屋顶水箱室出水管管径与设计不符(设计为DN25,现场勘验为DN20);部分卫生间排水管设置坡度不够、防水层质量参差;室内粉刷层局部产生开裂、跳壳、空鼓、虽作了修复嵌补工作,但仍存在开裂现象;局部楼板钢筋混凝土发生过裂纹,修补痕迹清晰;门窗工程部分变形锈蚀老化、80系列塑钢窗未安装钢内衬,影响整体强度;单元配电箱安装不符合规范,供电保护接地端未做,避雷带接地电阻偏大,弱电系统PVC管径太小,不能满足线路敷设要求;排烟井内敷设管道、且水表阀门设置不符合使用要求和施工规范;预留出墙面管道接口设置太深,造成后期安装困难;部分雨落管尚未引入室外明沟或室外排水系统,管子穿屋面部分防水处理未按规范,存在漏水现象;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未达到工程验收条件。鉴定结论为:1、云南锡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其承建的泸西园丁小区工程范围内,已部分完成工程的建筑面积31216.85平方米(未含A3栋,其主体工程未完工),其中A户型6384.82平方米,单价610元/平方米;B户型4727.93平方米,单价610元/平方米;E户型20106.10平方米,单价580元/平方米。按照包干合同,减少工程造价1019042.50元。2、因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1520379.17元,其中塑钢窗3626.03平方米,塑钢门1271.21平方米未计算价值。3、由于工程未完成,相关验收资料尚未移交云南开元房地产有限公司。因此延误工期时间为2005年12月7日-2007年6月22日(原告起诉日),延误工期561天。4、包干合同内未完成工程的造价747489.22元。5、根据《建筑工程项目管理规范》GB/T50326-2001、《建设工程文件归案整理规范》GB/T50328-2001、《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GB/T50323-2001要求。云锡公司资料中缺少大量施工过程纪录资料和必要的经济技术签证,进场材料没有产品合格证,云锡公司所提交鉴定的泸西县园丁小区工程资料不满足备案要求。


总共7页  [1] 2 [3] [4] [5] [6] [7] 
上一页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