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08号(3)
万里公司答辩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与证据不相符,不能成立。1、我国禁止非金融性机构组织之间借贷。上诉人作为企业法人,没有经营金融借贷业务的资格,其借款行为违反了相关金融法律、法规,属无效行为。2、双方最终就协议内容的履行于2008年6月5日再次达成《昆明市龙泉路17号(万豪园)出售结算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应以该结算协议为准。而答辩人是严格按该结算协议履行的。答辩人在2008年6月3日提前将文具用品商店移交给上诉人,不存在违约之说。至于发票,在结算协议中只规定上诉人收到发票同时,一次性付清所欠答辩人的所有尾款。并未规定什么时间必须开发票。从法律上理解,这仅仅是一个附条件的付款行为,而且是同时履行的行为,双方都不存在违约。3、一审法院关于诉讼费用分担的判决,完全符合案件实际情况及法律规定。至于二审上诉费用,由于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均不能成立,也应由上诉人自行承担。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中,经征询双方当事人对一审确认事实的意见,双方均无异议。对一审确认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协议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昆明市龙泉路17号(万豪园)出售协议书》(以下简称出售协议书),《昆明市龙泉路17号(万豪园)出售补充协议书》(以下简称出售补充协议书)及出售补充协议书(2)和《昆明市龙泉路17号(万豪园)出售结算协议书》(以下简称出售结算协议书)等,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及行政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关于双方在出售补充协议书(3)中涉及的有关借款内容及利息约定是否有效的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虽是具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独立法人,但非金融机构,并不具备从事金融借贷的合法主体资格;且在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经营范围内,也并无可以从事金融借贷的经营业务内容。故双方有关金融借贷及利息的约定内容已超出了上诉人的经营范围,且上诉人不能提供可以从事金融借贷业务的相应证据。因此,双方在出售补充协议书(3)中有关借款内容及利息的约定无效,但该协议中除此之外的其他内容应为有效。故对于上诉人该项上诉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协议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以及对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双方在2007年3月26日的出售协议书第三条付款方式中约定,尾款1550万元待办好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完整、合法过户至惠隆公司名下后一次性付清。2007年11月28日出售补充协议书(3)第三条约定,万里公司承诺最迟在2008年1月31日前将万豪园未移交的房产(含一楼的文具用品商店)、相关手续和税务发票全部交给惠隆公司。之后,双方又于2008年6月5日签订出售结算协议书,其中(一)项约定,万里公司负责按2007年3月26日签订的出售协议书第二条规定的出售总价,开具能使惠隆公司合法进入开发成本的正式税务发票给惠隆公司。万里公司于结算当日,移交一楼文具用品商店用房。其中(二)项约定,惠隆公司在收到万里公司提供的合法、完整足额的税务发票及文具用品商店房屋的同时,一次性付清所欠万里公司的所有尾款。故双方当事人是以该出售结算协议书对于前述出售协议书和出售补充协议书等相关事项作出最终约定。据此,双方签订的有关出售协议和出售补充协议涉及的权利义务最终均应归于出售结算协议书的约定。由于双方当事人在出售结算协议书中并没有就各自履行义务的先后顺序作出明确约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故万里公司与惠隆公司均不构成违约,双方应当同时履行出售结算协议书所约定的各自义务。所以,根据出售结算协议书记载的内容,上诉人惠隆公司主张被上诉人万里公司违约,既不符合双方在出售结算协议书中的约定,也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于上诉人就反诉案件受理费54454.5元,应减半交纳为27227.25元所提主张,符合《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虽然双方均未违约,但都存在怠于履行的行为,上诉人主张应由被上诉人承担全部诉讼费用的请求,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判决并无不当,应予维持;但对于本诉案件受理费和反诉案件受理费的处理不当,二审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89900元,由昆明万里汽车有限公司负担62930元,由云南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697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54454.5元减半交纳为27227.25元,由云南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9059.08元,由昆明万里汽车有限公司负担8168.1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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