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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一终字第108号(4)

二审案件受理费27227.25元,由云南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昆明万里汽车有限公司与云南惠隆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若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自动履行给付金钱及各自相应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双方可在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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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 健

审 判 员 杨 聪

审 判 员 魏 虹 光

二 O O 九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范 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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