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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52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35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涂某某
委托代理人:邹某,广东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R.Adam ××。
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人事主任。
上诉人涂某某因与被上诉人安××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09)深宝法民劳初字第47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双方的劳动关系如下:1、入职时间:2006年1月3日;2、离职时间:2009年3月10日;3、双方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已签订2008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的劳动合同;4、在职期间涂某某的工资待遇:在职期间,涂某某的工资结构为基本工资2633元+加班费+伙食补助;5、在职期间涂某某加班工资的计发标准:在职期间,安××公司以基本工资为基数,按法定比例计发涂某某的加班工资;6、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原因:2009年3月3日,安××公司向涂某某发出《合同到期不续约通知书》,称合同到期后不续约,同年3月9日,涂某某以安××公司拖欠加班工资、未购买社会保险为由被迫辞工;7、办理社会保险的情况:安××公司已为涂某某办理了社会保险;8、仲裁请求: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10日少发的基本工资22283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5570.75元、2007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0日加班工资差额71390.7元及25%的经济补偿金17847.67元、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30513元;9、仲裁结果:驳回涂某某的申诉请求。
原审法院认为:涂某某与安××公司已签订劳动合同,确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涂某某对安××公司提供的工资发放明细无异议,因此对该工资明细予以采纳。根据该工资明细可以看出安××公司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标准,安××公司也确实按照该标准计发了涂某某的加班工资,并据此制作了工资支付明细,该工资支付明细也经涂某某庭审确认,该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也没有低于深圳市同期最低工资标准,况且,在职期间,安××公司一直按该基本工资作为计发涂某某加班工资的基数,并按月制作工资条交付涂某某,涂某某也清楚安××公司计发加班工资的基数,但其从未对此提出过异议,这也应当视为双方对合同的约定进行了变更。因此本案可以认定涂某某、安××公司已约定以该计发加班工资基数标准为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安××公司根据此标准计发给涂某某的工资符合法律规定的加班工资计算倍率,因此可以认定本案安××公司已全额支付了涂某某的加班工资。故对涂某某要求支付工资及加班工资的请求,该院不予支持。本案涂某某向安××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但安××公司已全额支付了涂某某的工资及加班工资,并已为涂某某办理了社会保险,涂某某被迫辞职的理由不成立,对涂某某要求支付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十六条第(五)项、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涂某某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元,由涂某某承担,按规定予以免交。
上诉人涂某某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一、安××公司向涂某某支付少发并拖欠的基本工资人民币22283元及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5570.75元,合计人民币27853.75元。(2008年4月1日到2009年3月10日期间);二、安××公司支付涂某某2007年3月1日至2009年3月10日期间加点加班工资差额人民币71390.7元及25%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7847.67元,合计人民币89238.37元;三、安××公司向涂某某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30513元(从2006年1月3日计算至2009年3月10日:8718.03.5),以上1-3项共计人民币147605.12元。事实和理由: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涂某某于2006年1月3日入职安××公司处,担任品保部IS0工程师。涂某某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31日。涂某某被迫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人民币8718元。2008年4月1日至2009年3月10日期间,安××公司从未依照双方签订的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向涂某某足额支付基本工资及2006年1月3日至2009年3月10日期间安××公司经常安排涂某某在平常工作日及休息日加班加点,但安××公司从未依法足额支付涂某某加点加班工资,依据《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等相关规定安××公司应当依法向涂某某足额发放少支付的基本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和一直拖欠的加班加点工资及25%经济补偿金。涂某某因安××公司从未依照双方合同约定向涂某某足额支付基本工资及从未依法足额支付涂某某加点加班工资等而被迫离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规定,安××公司应向涂某某支付被迫离职经济补偿金。另,涂某某在职期间,安××公司从未依法为涂某某足额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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