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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深中法民五终字第248号(3)
再查,深圳市规划国土局于1999年6月向被上诉人颁发的《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载明,金XX旅游度假村B型项目为住宅(一栋四层),J1和J2型项目为别墅(均为一栋五层)。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关于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上诉人未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协助上诉人办理涉案房地产证,应向上诉人支付2007年4月16日至2009年4月30日期间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认定无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本案现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延期办证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涉案房屋所在的房地产项目虽定名为金XX度假别墅,但涉案《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及《深圳市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均已明确上诉人所购买的涉案房屋性质为住宅,原审法院据此根据涉案合同约定,按照政府部门公布的葵涌街道溪涌社区住宅指导租金标准(每月每平方米4元)计算涉案延期办证违约金并无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上述住宅指导租金标准系农民房的租金价格,并不能适用于金XX度假别墅内的房屋的主张,没有依据;上诉人关于涉案房屋销售价格高于本区域内的别墅,涉案房屋仅管理费就达每月每平方米3.5元等理由,亦不能够直接证明涉案房屋不应适用上述住宅指导租金标准,故本院对上诉人的上述主张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上诉称其实际损失远高于原审法院认定的延期办证违约金数额问题,本院认为,上诉人将涉案房屋购房款被被上诉人占用所产生的利息以及涉案房屋从1998年到现阶段的升值作为被上诉人延期办证行为给上诉人造成的实际损失,该主张并没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在涉案合同已经明确约定了延期办证违约金计算标准的情况下,上诉人关于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贷款利息的标准来计算其损失的请求亦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人民币2661元,由上诉人眭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彭 宁
审 判 员:李祖坤
审 判 员:龚 萍
二○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 记 员:王 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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