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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31号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温某某,××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律师集团(深圳)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09)深南法民二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7年4月17日,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乙方)与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甲方)签订了《××燃气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负责承建××燃气工程。供气规模为267户(如实际户数有增减时,按每户2060元计算)。本燃气工程总造价为人民币55万元,此价格为总价包干,施工过程中不做调整。若因乙方原因不能保证按时通气,则每逾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千分之五支付给甲方滞纳金,并赔偿因延误通气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诺在验收50天内通气。本工程不付预付款,室内管道安装完成95%时,甲方凭乙方开具的发票支付合同总价的45%,室外市政管道、庭院管道完成及室内燃气表完成后验收前,甲方付至合同总价的8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通气后,甲乙双方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工程结算手续,并付至合同结算总价的95%,乙方并开发票给甲方,余款(合同价的5%)作为保修款在二年保修期满后一次性付清。若乙方不能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通气,则甲方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并用此款另行委托他人办理通气。"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该合同上盖章。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有限公司、深圳市××监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出具了《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燃气工程专用)》,该工程质量被评定为合格。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由深圳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管道气客户服务分公司出具的《证明》载明,涉案的××管道燃气供气工程已于2008年3月4日经审批合格开通管道供气。2008年5月5日和6月14日,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先后在《工程竣工结算单》上签字盖章,确认该工程结算造价为人民币556180元(其中合同造价人民币55万元,签证变更费用人民币6180元)。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工程收款情况明细表》表明,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已分两次合计向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了工程款人民币44万元。原审庭审中,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确认其尚有工程款人民币88680元未向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上事实,有《××燃气工程施工合同》、《深圳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结算单》、《工程收款情况明细表》等证据及一审审理笔录在卷佐证。
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在原审的诉讼请求为:判令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8680元、利息人民币2866元(利息按年利率6.21%从2008年6月15日暂计至2008年12月25日,之后的利息按以上利率计算至还款之日)。
原审法院认为: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签订的《××燃气工程施工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双方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了燃气工程施工等合同约定义务,该工程亦于2008年2月2日交付验收合格,于3月4日开通管道供气。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14日签署《工程竣工结算单》后,应当按《工程竣工结算单》和《工程收款情况明细表》确定的金额向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人民币88680元。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向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以上款项的行为已构成违约。故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要求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8680元及其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予以支持。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认为该工程的验收时间应为2008年1月22日,但其未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原审法院提交证据加以证明;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张实际通气时间是2008年4月9日至12日,但其亦未对实际通气时间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故原审法院对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以上答辩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人民币8868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从2008年6月15日开始,按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计算至判决还款之日)。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44元,由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受理费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付深圳市××工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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