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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深中法民五终字第1031号(3)
综上,上诉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妥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44元,由上诉人深圳市××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唐 静
审 判 员 彭 宁
代理审判员 聂 效
二00九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兼) 陈晓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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