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刑终字第33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刑终字第33号
原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兆新,又名马彦龙、马跃、马昭新,男,1986年4月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略),回族,宁夏西吉县人,高中文化,农民,住(略)。2007年3月26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被宁夏西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八千元。2009年2月13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马俊宏,又名马俊,男,1990年5月20日生,身份证号(略),回族,宁夏西吉县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2009年2月4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银川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兆新、马俊宏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0年1月28日作出(2009)银刑初字第7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原判附带民事部分判决没有上诉、抗诉。原审被告人马兆新、马俊宏对原判刑事部分判决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各原审被告人,审查上诉辩解材料,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1月20日被告人马兆新和马俊宏在银川市劳务市场碰到被害人撒文峰,后被告人马兆新、马俊宏和撒文峰一起回到撒租住在银川市兴庆区北塔四队的房子同住。2009年1月24日下午,被告人马兆新因其手链被被害人撒文峰拿走产生怀恨之心,遂与马俊宏在撒文峰的出租房内预谋杀害撒文峰,并准备了作案工具单刃刀及砍刀一把。随后,马兆新持刀要求撒文峰女友杨静在其对撒文峰下手时,不得喊叫和逃跑 。2009年1月25日凌晨1时许,撒文峰回到出租屋,被告人马俊宏给撒文峰开门后,站在外屋防止撒文峰跑出屋外。被告人马兆新询问撒文峰手链的下落,得知丢了时,即用脚踢撒文峰面部,后用单刃刀对撒文峰左胸部、右前臂及右手连刺三刀。撒文峰仰面朝天倒在了里屋茶几上。作案后,马兆新和马俊宏胁迫杨静乘出租车逃至西夏区“好地方”招待所,马兆新指使马俊宏将单刃刀及砍刀丢弃至该招待所门口下水道。当天下午,马兆新和马俊宏带杨静到永宁县闵宁镇,统一口径后放了杨静。2009年1月31日,公安机关根据杨静的报警到达现场后发现撒文峰已死亡。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撒文峰系失血性休克死亡。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勘查、鉴定报告及照片、相关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马兆新、马俊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所提诉讼请求合理部分应予支持。被告人马兆新在故意杀人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其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应撤销缓刑,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马俊宏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马兆新所犯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严惩。被告人马兆新的亲属代其积极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莲花的经济损失,可作为对被告人马兆新的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原审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马兆新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西吉县人民法院(2007)西刑初字第40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马兆新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8 000元;被告人马俊宏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马兆新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莲花经济损失人民币100 000元(已交);被告人马俊宏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莲花经济损失人民币10 000元(已交);作案工具单刃刀一把,予以没收。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马兆新提出“原判定性不准,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辩解意见;原审被告人马俊宏提出“原判定性不准,上诉人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如确实构成共同犯罪,属于胁从犯”,请求减轻或免除处罚的上诉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马兆新、马俊宏共同预谋并实施杀死被害人撒文峰的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证实证人杨静于2009年1月31日报案及案发的情况。
2.抓获经过,证明犯罪嫌疑人马兆新、马俊宏被公安机关抓获的经过。
3.公安机关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平面示意图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北塔四队4-065出租房一楼西数第三间。内间靠东墙放一黑色木质茶几,茶几上头北脚南仰卧一男尸,尸体上身穿深蓝色毛衣,毛衣左胸口下有一刺创,刺创周围有已干的渗透血迹,尸体右手搭在茶几外,手上有刺创,创口已干。从现场提取了血迹三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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