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宁民再终字第1号(3)
2001年8月21日,丁学文曾向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控告侯桂林、贾国民涉嫌诈骗。2006年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作出[2006]011号不予立案通知书,经审查认为,侯桂林、贾国民无涉案犯罪嫌疑,决定不予立案。丁学文不服申请复议,2006年9月1日,银川市公安局西夏区分局作出[2006]002号复议决定书,维持了[2006]011号不予立案决定。
2006年11月16日,丁学文诉至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称,侯桂林、贾国民假借订立河东机场跑道土石方工程合同,以民航实业公司名义,提供虚假情况,恶意磋商,造成其重大经济损失,为此请求判令宁夏机场、马正仓、侯桂林、贾国民支付丁学文租车看河东机场和石油城费用1200元、8个车队上车订金11万元、给8个车队租房、在商都给民航租办公室、永信办公室租金34782.16元、工程合同保证金3万元、炸冻土修路民工工资15900元、招待民航实业公司和石油城甲方招待费44206元、 交通费16810元、给车队汽车喷字手续费用2800元、雇人看工地现场费用3300元、为组织车队而贷款18万元而产生的利息8万元及旅社、餐厅、小卖部损失25万元,合计人民币588998.16元。再审时,丁学文又增加诉讼请求。请求判令宁夏机场、马正仓、侯桂林、贾国民支付其因诉讼支出交通费、邮寄费、住宿等费用37449.5元,赔偿精神损失和名誉损失,无故拖欠劳动者报酬和经济损失,并支付赔偿金共计50万元。
另查明,1994年4月5日民航实业公司成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马正仓,主管部门为民航宁夏管理局。2004年4月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政发[2004]38号文件通知撤销民航宁夏管理局,组建宁夏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丁学文请求判令宁夏机场、马正仓、侯桂林、贾国民承担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给其造成的损失,该案的性质为缔约合同损害赔偿。《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本条规定的是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故意或者过失地违反先合同义务时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先合同义务的违反,缔约过程中过错的存在,损失的存在,损失与行为人的过错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先合同义务是指双方为签订合同而互相接触磋商开始逐渐产生的注意义务。缔约过失责任以先合同义务的存在及违反作为前提。先合同义务存在于要约生效后,合同成立之前,所以,缔约过失责任也是对这一特定时间段下当事人之间关系的调整。丁学文称贾国民、侯桂林以民航实业公司的名义要约与其订立河东机场土方工程合同,丁学文主张所提供的主要证据是贾国民签字盖有民航实业公司公章的便函以及签约方为民航实业公司的空白合同,但便函反映的是丁学文负责的青镇工程队在长庆采油三厂锦林公司宁夏工贸中心工地拉运土方情况,证据内容不反映丁学文所主张的事实,且该事实已经在(1996)新民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中有认定和处理结论。而签约方为民航实业公司的空白合同,合同上既没有贾国民、侯桂林的签名,也没有民航实业公司印章,故丁学文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贾国民、侯桂林以民航实业公司的名义要求与其签约的事实。丁学文又称贾国民、侯桂林假借订立合同,提供虚假情况,造成其损失588998.16元,但提供的相应证据不能证实该损失是由贾国民、侯桂林假借订立合同的过错行为所造成,且其中部分证据已在(1996)新民初字第l号民事判决中认定和处理。丁学文本次诉讼又以此证据作为本案事实的证据使用,其证据与主张的事实不符。对于丁学文为揽工程的食宿行等开支,该费用不属本案缔约过失损害赔偿所调整。丁学文所诉缔约过失责任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故对要求赔偿其各项损失的诉请不予支持。本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驳回丁学文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4170元,由丁学文负担。
丁学文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银民再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向法庭提供的询问笔录证明,侯桂林、贾国民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给上诉人造成了巨大损失,但一审法院认为,“丁学文提供的证据不能证实其损失是由贾国民、侯桂林假借订立合同的过错行为所造成。”进而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错误。(二)上诉人正是因为见到盖有民航实业公司公章的便函和民航实业公司的空白合同,才相信侯桂林、贾国民以民航实业公司名义与上诉人订立河东机场土方工程合同。宁夏机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三)上诉人食宿行等损失,是由被上诉人缔约过失造成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不属本案缔约过失损失赔偿所调整错误。因此,请求二审法院予以改判,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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