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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终字第15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0)宁民终字第1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银川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开发区创新园 30 号。
法定代表人:陈述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建宁,该公司办公室主任。
委托代理人:杜耀云,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银川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新华东街277号。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程德智,合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银川印刷包装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印刷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银川建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建发公司)房屋拆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经审理认为,一审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程序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8条第(1)项、第1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243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 判 长 康国华
代理审判员 孙泽诚
代理审判员 丁常青
二〇一〇年二月四日
书 记 员 李 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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