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宁民终字第122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宁民终字第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多元产权拍卖行(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新华西街67号。
法定代表人:施晓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阎海滨,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万维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北街12号5楼。
法定代表人:黄淑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傅国旺,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南街11号。
负责人:杨胜军,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陈福录,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分行法律事务部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宁夏多元产权拍卖行(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多元拍卖行)因与被上诉人宁夏万维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维公司)、原审第三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西城支行(以下简称西城工行)拍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银民初字第1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多元拍卖行的委托代理人阎海滨,被上诉人万维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傅国旺,原审第三人西城工行的委托代理人陈福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6月2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纺织品总公司(以下简称纺织品公司)函告西城工行:我公司位于银川市解放东街232号营业大楼,1996年在贵行办理财产抵押贷款。为偿还银行贷款,经宁夏商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商业公司)同意,我公司与贵行协商同意对贷款抵押物进行拍卖。贵行从拍卖收入中支付300万元用于我公司安置职工,其余收入用于归还贵行全部贷款本息和支付抵押物拍卖等发生的一切费用。2003年7月期间,多元拍卖行在《新消息报》发布拍卖预告和拍卖公告。2003年8月13日,纺织品公司(甲方),西城工行(乙方)作为委托人与多元拍卖行(丙方)签订一份《拍卖委托书》,约定:拍卖标的是纺织品公司营业大楼;在拍卖成交及买受人付清全部价款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丙方支付佣金;对成交竞买价中的保留价部分,按1%向丙方支付佣金;对超过保留价的价款部分,按5%计算佣金;拍卖不成交的,委托人不承担任何佣金,丙方也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委托人承担佣金;委托人因故需终止拍卖的,应在每次拍卖会的5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丙方并有权撤回拍卖标的的相关权证及资料的复印件;在约定的期限内,拍卖不成交委托人撤回拍卖标的,委托人向丙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包括拍卖费用在内;在约定期限内不能拍卖成交的,任何一方委托人有权撤回拍卖标的,终止拍卖;买受人应在签署成交确认书后的两个月内向委托人付清全部拍卖价款。2003年8月15日,万维公司、多元拍卖行签订一份《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2003年8月15日,万维公司在多元拍卖行于银川市世纪大厦举行的拍卖会上,通过竞价以1700万元买得拍卖标的纺织品公司营业大楼;万维公司应在2003年8月25日前向多元拍卖行支付拍卖成交价款的30%(不含万维公司已交付保证金200万元)即510万元,同时向多元拍卖行支付拍卖成交标的2%的佣金34万元,在2003年9月30日前向多元拍卖行支付剩余全部价款;万维公司在向多元拍卖行支付全部拍卖成交标的价款及佣金后,委托人应及时将拍卖成交标的或涉及的产权证书交付万维公司;万维公司在提取拍卖成交标的涉及的标的(或产权证书)后,应自行承担费用并办理成交标的过户手续,多元拍卖行、委托拍卖人应万维公司要求可以给予必要协助;万维公司不接受成交标的的,多元拍卖行征得委托人同意,有权选择采取提存或者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万维公司逾期15日未按约定支付全部价款的,视为不接受成交标的;万维公司未按约定支付价款的,应承担每日万分之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由多元拍卖行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万维公司所交定金归多元拍卖行所有,万维公司无权要求返还,并应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委托人应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万维公司应补足差额;万维公司办理竞买申请手续及提供文件、资料以及《拍卖手册》为本确认书附件,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同日,万维公司向多元拍卖行交纳拍卖保证金200万元。万维公司于2003年9月4日支付多元拍卖行200万元,9月12日支付100万元,9月18日支付20万元。2003年10月16日,多元拍卖行函告西城工行:受贵行委托,我行对纺织品公司营业大楼进行公开拍卖,万维公司以1700万元竞得标的;经我行多次催促,截止到2003年8月15日,万维公司仅支付拍卖价款及佣金52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三十九条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约定,买受人应按约支付拍卖标的价款,未按约支付价款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或由拍卖人征得委托人同意,将拍卖标的再行拍卖;鉴于付款期限已过,万维公司因资金困难,仍未付清拍卖价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下一步如何处置,请贵行酌定。2003年11月7日万维公司支付多元拍卖行1200万元。多元拍卖行于2003年1l月10日退还万维公司1200万元,11月20日退还270万元,12月26日退还200万元。2004年9月10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宁国资发(2004)118号“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纺织品总公司资产转让的批复”:商业公司“关于区纺织品总公司营业楼处置及免缴土地出让金和有关税费的请示》收悉,鉴于纺织品公司营业楼(建筑面积5583.81㎡)和占用的2086.4㎡土地资产在2003年8月15日以1700万元拍卖未成,现同意仍以1700万元价格协议转让给宁夏吉鑫福贸易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鑫福公司),转让价款用于抵偿银行债务和安置职工。关于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免交土地出让金和其它有关税费问题,原则同意。2004年10月20日,纺织品公司与吉鑫福公司签订一份《房地产买卖契约》,将涉案房地产出售给吉鑫福公司,成交价格为1280万元,于2004年12月1日前一次付清。2004年12月24日,商业公司出具宁商发(2004)55号“转发自治区国资委《关于宁夏回族自治区纺织品总公司资产转让的批复》的通知”:纺织品公司,根据宁国资发(2004)118号批复,商业公司同意你司将营业楼和占用的2086.4㎡土地资产以1700万元价格转让给吉鑫福公司,其中房产出售价格为680万元,土地转让价格为600万元,其余420万元为职工安置费,请你司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双方达成协议配合办理资产转移手续。2005年至2006年,万维公司曾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2008年3月4日,万维公司诉至原审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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