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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88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宁民终字第8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夏银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清和南街297号。

  法定代表人:王连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虎金仓,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晓川,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宁夏第一建筑公司。住所地:宁夏银川市兴庆区民族北街195号。

  法定代表人:王天林,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兆铎,该公司法律顾问,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任喜,宁夏第一建筑公司十三分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宁夏银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银祥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宁夏第一建筑公司(简称一建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银民初字第2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9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银祥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虎金仓、杨晓川,被上诉人一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兆铎、任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完毕。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4月25日,一建公司与银祥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一建公司承包施工银祥公司开发的红运新村8-2号工程的土建、给排水、采暖、电器安装等,包工包料,不含防盗门,电表箱;开工为1998年4月25日,竣工为1998年10月25日,共计180天,工程总造价为2973100元;综合取费土建工程为人工费的44.9%,安装工程执行人工费的78.5%;工程款必须通过正常手续办理,主体工程结束后付至70%;竣工后工程款按总造价的70%支付,剩余部分扣除保修费5%于竣工后一个月决算完毕两个月内付清;验收由一建公司提交竣工资料,并在验收前15日通知工程质监部门,银祥公司接到竣工报告按计划组织验收;违约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工程价款结算以施工图纸的全部内容加变更签证实际发生的工程量计入决算。合同签订后,一建公司依约履行合同义务。

  同年10月6日,一建公司与银祥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一建公司承包银祥公司开发的银祥大酒店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土建、给排水、电照安装等;工程为全框架,一建公司从三层框架柱开始至土建完工,一、二层框架质量问题一建公司不承担责任;开工为1998年9月14日,竣工为1999年11月10日,总工期为420天,工程质量为合格,工程总造价为4125000元;银祥公司于1998年9月25日前预付工程款25万元;银祥公司每月28日核实一建公司完成工作量报告,30日以双方审定结算为依据,一建公司月完成工程量85%为银祥公司支付工程款条件;工程款不能到位工期相应顺延;土建执行1994年宁夏建筑结构、装饰定额,安装执行1992年定额;工程综合取费按国营二类计取;材差执行1998年三季度材差文件;银祥公司不承担银行贷款利息;完工后,银祥公司接到一建公司工程申请竣工报告10日内组织竣工验收,一建公司在竣工验收后15日内提出结算报告;银祥公司接到一建公司的结算报告15日内批准结算报告;竣工结算以审定的结算加、减变更签证和材差;1999年7月28日,一建公司十三分公司与银祥公司签订《工程协议》一份,约定根据工程总体要求,土建尚有屋面工程、卫生洁具安装、给排水、消防喷淋及楼地面、外一层墙面、柱面、台阶散水及实际土建工程等,由一建公司施工于1999年8月15日前完工;银祥公司在同年7月28日前预付工程款15万元,材料由一建公司自采,工程按时完工结算,付款不能按期支付,拖延一天罚款5000元。合同签订后,一建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并以补充协议约定内容完成了银祥酒店工程增加的消防喷淋工程和卫生洁具近70万元未作决算。

  1999年5月20日,一建公司与银祥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一建公司为银祥公司施工红运新村6号楼工程,工程范围为土建、给排水、采暖、卫生洁具、电气安装、有线电视、电话线暗配管、铝合金防盗门安装等;开工为1999年5月20日,竣工为1999年10月30日,全部施工为160天;工程质量为优良,工程造价250万元;工程综合取费为土建44.9%,安装工程78.5%,材差执行1999年二、三季度的平均价,享受1999年国家政策调整;一建公司于竣工验收前15日向银祥公司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并通知质监站验收。银祥公司接到通知5日内组织竣工验收;工程竣工后,经质监部门核定,银祥公司支付一建公司工程款90%,剩余工程款扣除保修费5%外,于决算审定后两个月付清;保修执行国家规定的土建两年、采暖两个采暖期、水电两年、屋面防水4年、基础主体工程质量终身制;双方不按约定内容履行义务视为违约。

  2000年8月10日,一建公司与银祥公司签订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一建公司施工银祥公司开发的兴庆区东环南路红运新村1、2、3号楼营业房工程;施工范围为施工图纸所有土建项目、给排水、采暖、电气、铝合金、防盗门安装、有线电视、电话线暗配管等;开工为2000年7月25日,竣工为2000年11月15日,总工期为110天,工程质量为优良,工程总造价暂定338万元;一建公司延期竣工一天,承担总价款4‰违约责任;工程完工后,一建公司提交竣工资料和验收报告,并在竣工验收前15日通知银祥公司和质量监督站,银祥公司接到通知5日内组织竣工验收;一建公司在竣工后10日内提出结算;银祥公司接到结算报告30日内批准结算报告;一建公司收到工程结算款80%后,5日内向银祥公司移交竣工工程;保修执行国家规定土建为两年、采暖为两个采暖期、水电两年、屋面防水为5年,保修费为工程总价款的3%,基础及主体工程质量为终身;双方不能按约定履行各项义务视为违约;工程综合取费为集体三类,土建为59.2%,安装为98.5%,材差执行2000年二、三季度平均价。工程竣工经质监部门核验通过后,工程款支付到总价款的80%,付清。剩余款扣除保修费后两个月内付清;保修期结束后付保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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