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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宁民终字第19号(2)

  陈达木上诉称,请求:撤销(2009)固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书第一项,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即请求被告返还原告的财产搅拌机一台、塔吊一台、钢管91吨、扣件21000个;赔偿不能返还的财产价款及损失2207982.50元。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其上诉理由如下:一、一审认定赔偿数额与事实及法律不符。原审事实清楚,被上诉人将上诉人的财产设备交给第三人永祥宾馆占用,后又给上诉人出具财产清单,表明了财产数额和损失的计算方法,出具的损失是按照当时的行情计算的,对后面的损失虽没有具体的数额,但该清单上具体说明了损失的计算方式和方法,财产没有返还一日,损失就延续一日,由此一审认为“原告陈达木与被告新月建筑公司对出具清单后的损失没有约定”错误,依法改判支持一审原告请求中损失。二、被上诉人新月开发公司应当对返还的财产和赔偿损失承担连带责任,因为在该工程开发过程中,是新月开发公司和新月建筑公司开发建设,该二公司的该工程项目均由该项目经理任自龙负责,在开发过程中任自龙既代表开发公司也代表建筑公司将财产交给第三人,同时该工程项目也都是由开发公司进行管理和监督。所以新月开发公司应当承担返还财产和赔偿损失的连带责任。

  上诉人陈达木未向法庭提供新证据。

  新月建筑公司辩称:上诉人陈达木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陈达木挂靠新月建筑公司,当时永祥宾馆把设备扣了,我公司还向派出所报了案,永祥宾馆专门请了公证处作了公证,作为侵权应由占有人返还和赔偿,而不是由我公司承担。

  新月开发公司辩称:陈达木的诉讼请求与本公司没有任何关系,也不承担任何责任,理由与一审相同。

  永祥宾馆述称:永祥宾馆只和新月建筑公司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与陈达木无关,一审判决正确。

  新月建筑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达木的诉讼请求;诉讼费用由陈达木承担。其上诉理由如下: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一审依据上诉人在固原市工商局办理的分公司工商登记负责人为任自龙,以及任自龙与第三人负责人赵辉的录音资料,徐建平、王志远、刘国祥等证人证言证实录音资料的真实性,即认定上诉人同意将陈达木的财产交由第三人占有、使用,将第三人侵占他人的财产行为合法,该认定是错误的。二、一审依据上诉人为陈达木出具的材料设备清单,便认定上诉人应返还陈达木的财产,该事实认定错误。理由为:1、上诉人在明细单的名称上写的很清楚是第三人侵占财产,而不是上诉人侵占,更不是上诉人替第三人归还;2、上诉人与陈达木是一家人,两者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明细单的财产金额若有水分以第三人申请办理的公证书为准;3、第三人在侵占陈达木财产时特意请公证处对财产数量做了清点,公证书客观、真实地反眏了第三人侵占财产的事实。然而一审却以不能“客观真实地证明两月前的施工现场的客观实际”为由不予确认是错误的。综上,一审认定事实错误,依据错误的事实做出了错误的判决。

  陈达木辩称: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我与新月建筑公司是挂靠关系,在第三人占有我的财产时,我进行了阻挡,但新月建筑公司承诺由其负责,并给我出具财产清单,本案中任自龙是工程项目负责人,其行为应由新月建筑公司承担,同时,此清单也证明即使该财产被永祥宾馆占有,也应由新月建筑公司承担返还责任。另外,公证书并未完全清点争议财产,且没有经财产所有人同意,永祥宾馆误导公证员,公证书应为无效。无论公证书有无效力,新月建筑公司都应按财产清单和承诺归还我的财产。请求支持我方上诉请求,驳回新月建筑公司的上诉请求。

  新月开发公司辩称:同意上诉人新月建筑公司的请求和主张。

  永祥宾馆述称:新月建筑公司与第三人未结算,其称不欠第三人款项是不成立的,同时,第三人也不存在侵占财产情况。另外,财产清单无效,因为新月建筑公司与陈达木是合作关系。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新月开发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陈达木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不承担责任;二审诉讼费用由陈达木承担。其理由如下:一、本案为“返还原物”纠纷,和建设工程款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只履行向施工方支付工程款的责任,新月建筑公司所有的财产归其看管使用,上诉人无权干涉。二、第三人的建设项目与上诉人的项目没有任何关系。三、上诉人已将“电影娱乐城”的工程款全部付清,应尽的责任、义务终结。一审判决无视上诉事实,属错误判决。

  新月开发公司为支持其上诉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证据一、(2009)固执字第35-2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证据二、人民法院诉讼费专用票据一张;证据三、固原电影娱乐城项目工程款决算书一份。以上三份证据证明固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按2008年12月30日下达的“宁民终字第161号判决书执行新月房地产开发公司执行款全部支付给了陈达木,该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已全部付清的事实。

   陈达木辩称:永祥宾馆和电影娱乐城建设工程在纠纷产生前是一体的,都由任自龙负责,新月建筑公司、新月开发公司均承认,因此,两个公司应承担返还责任。并就上述证据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与本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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