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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106号(4)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上诉人兰清泉交纳8729元,上诉人郭万川交纳10531元,由二上诉人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田 频

代理审判员 王运霞

代理审判员 刘丽敏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魏元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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