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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宁民终字第39号(2)

  2006 年 3 月21日,嘉宁公司与北京展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签订《六盘山隧道机电改造工程完善硬件设施系统及随机资料配置补救协议》,约定工期为2006年3月22日至2006年5月22日,合同价款为 45.7万元。2006年3月22日,嘉宁公司与北京市航卫高新技术研究所签订《六盘山隧道工程系统软件编制及服务协议书》,约定完成时间为2006年5月31日,合同价款为37.8万元。

  2006年4月12日,嘉宁公司确认了西安金路公司已完工程量。对所有设备的名称、型号、数量进行了统计。表中载明“设备单价需经过双方协商确认”。所有设备均没有提交资料。

  2006年6月21日,嘉宁公司与北京展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程进行验收。2006年6月6日,嘉宁公司与北京市航卫高新技术研究所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了验收。

  2006 年8月21日,宁夏交通厅下发宁交通知(2006)119号文件--关于印发《宁夏六盘山隧道机电及消防改造竣工验收鉴定书》的通知。文中载明,该工程经竣工验收,被评定为合格。

  2007年9月28日,宁夏公路管理局固原分局六盘山隧道收费站向嘉宁公司发出《六盘山机电设施改造工程故障通知》。

  原审法院另查明,嘉宁公司已向北京展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市航卫高新技术研究所付清全部合同价款,两项共计83.5万元。

  2007年9月3日,西安金路公司起诉要求法院判令嘉宁公司支付拖欠的剩余工程款129万元。同时,嘉宁公司提出反诉要求西安金路公司赔偿造成的损失83.5万元。由于嘉宁公司提供的损失发票在庭审时出现不一致的情况,嘉宁公司撤回反诉。经法院调解,对本诉部分双方达成调解协议[(2007)固民商初字第40--2号民事调解书],双方协议由嘉宁公司支付西安金路公司工程款88万元,2008年7月10日前支付38万元,2008年9月1日前支付50万元。

  原审法院还查明,2004年9月28日,嘉宁公司与六盘山隧道管理处签订《收费系统工程合同书》,收费系统工程不在六盘山隧道机电设施改造工程中,且由嘉宁公司自己完成。

  2006年5月5日,嘉宁公司与宁夏六盘山隧道管理处共同签订的《六盘山隧道机电改造工程决算定案单》及2006年10月双方签订的《宁夏六盘山隧道机电及消防工程决算书》都载明,机电改造工程的总价款为4673790.46元。决算书对各系统工程的实际工程价款逐项列明,并对各系统所用硬件设备的单价、软件价款、人员培训价款、税金等进行了详细的分类记载。其中:总则部分为998800元;火灾报警系统价款为712277.80元;技术条件款为374959.95元;税金为 l52111.89元,以上合计为1863189.69元。其余的中央控制系统、交通监控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紧急电话系统、有线广播系统五大系统的实际工程款为2810600.77元。

  原审法院再查明,六盘山隧道机电设施改造工程、消防改造工程、收费系统工程决算价共计6922014.82元。宁夏六盘山隧道管理处(业主)向嘉宁公司自2004年7月6日起至2006 年 5月25日支付六盘山隧道机电改造工程及消防改造工程、收费系统工程款共计6622014.82元。

  原审法院认为,2004 年6月11日,嘉宁公司与西安金路公司签订宁夏六盘山隧道机电设施改造工程(A)标《合同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应受法律保护。

  合同签订后,2004年底,被告西安金路公司依约完成了中央控制系统、交通监控系统、闭路电视系统、紧急电话系统、有线广播系统五大系统工程的硬件设备的配置工作。并于2005 年1月14日将五大系统工程的硬件设备配置移交业主保管。但由于被告西安金路公司没有向原告交付已配置设备的随机资料、未向原告提供五大系统工程的软件使用资料、未对己完五大系统进行系统联调及人员培训工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于被告西安金路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原、被告所签合同标的物“宁夏六盘山隧道机电设施改造工程”不能及时交付使用;为了减少损失的扩大,原告嘉宁公司与北京市航卫高新技术研究所、北京展智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分别签订协议,对被告西安金路公司承揽的五大系统工程进行随机资料配置补救及软件进行重新编制。为此,原告嘉宁公司共向两公司支付83.5万元。由于造成损失的原因在于被告西安金路公司未能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因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应由被告西安金路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原告诉请由被告西安金路公司承担83.5万元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应予支持。

  原告嘉宁公司诉请由被告西安金路公司承担在与北京两公司签订协议前支付的17.23万元的损失的请求,因无证据证实该款是为了补救五大系统工程所支费用,故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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