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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17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1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上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邱煜,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陈正琼,云南上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大理凤凰海景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晓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段智勇,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审被告杭州千岛湖凤凰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琰,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上海上实城市发展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实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理凤凰海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景公司)、原审被告杭州千岛湖凤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千岛湖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中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9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2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实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煜、陈正琼,被上诉人海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段智勇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千岛湖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10月8日,上实公司与千岛湖公司签订了一份《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上实公司将其在海景公司27%的股权以人民币300万元(以下款项均为人民币)转让给千岛湖公司,转让款于协议签订之后7日内支付。协议签订后,上实公司与千岛湖公司变更了股权登记并经大理市工商局核准。2006年6月28日,千岛湖公司、海景公司共同给上实公司出具《承诺保证函》,载明千岛湖公司保证于同年7月31日前支付拖欠上实公司的300万元股权转让款,为保证该款按时支付,海景公司将其开发的大理春天广场楼盘的专卖店3号、7号商铺作抵押等。2008年6月24日千岛湖公司又向上实公司承诺,因其公司资金周转困难,所欠上实公司股权转让款于同年12月31日前偿还。承诺期限届满之后,上实公司多次催收未果,遂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千岛湖公司向上实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05年10月1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同时由海景公司对前述款项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上实公司与千岛湖公司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履行各自义务。上实公司依约变更了股权登记并经大理市工商局核准,已完成相应义务。而千岛湖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支付300万元股权转让款,违反了合同约定,后其虽又作了两次付款承诺,但仍未履行付款义务,理应承担逾期支付款项的责任,故上实公司要求千岛湖公司支付自2005年10月16日至清偿完毕之日止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诉请应予支持。千岛湖公司与海景公司共同出具的《承诺保证函》实质是抵押担保合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之规定,以城市房地产等建筑物作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本案中,双方未依法办理相关的抵押物登记手续,因此该《承诺保证函》无法律效力,抵押担保无效,故上实公司要求海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应予以支持。千岛湖公司关于上实公司欠其约50万元租金应从转让款中扣除的答辩主张,因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实且属另一法律关系,故不予采信。原审据此判决:一、由千岛湖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实公司股权转让款300万元,并承担该款自2005年10月1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算。二、驳回上实公司对海景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1900元,由千岛湖公司负担。

原审判决宣判后,上实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第二项,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海景公司与原审被告千岛湖公司共同对上实公司的债权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并判令海景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二审庭审中,其又将上诉请求变更为依法改判由海景公司向其承担赔偿责任,理由是《承诺保证函》约定的抵押物已被海景公司于2008年12月19日变卖,海景公司擅自变卖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其据此应向上实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审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予以改判。

被上诉人海景公司答辩认为:一、原审中上实公司的诉请主张是要求海景公司承担担保责任,而二审其先主张的是连带责任后改为赔偿责任,诉讼请求发生了变更,依法应予驳回。二、在本案中,千岛湖公司的还款期限是2006年7月31日前,从2006年8月1日起至上实公司起诉之日2009年2月止,已经超过了两年的诉讼时效,上实公司无权再对海景公司提起主张。三、未办理抵押登记的原因在于上实公司而非海景公司,上实公司既未在《承诺保证函》上签字,也未以任何形式向海景公司提出办理抵押登记或承担担保责任的请求,相关责任应由上实公司自行承担。四、在抵押未生效的情况下,海景公司有权对自己的房屋行使抵押和出卖的权利,上实公司以此主张海景公司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于法无据。综上所述,请求 二审驳回上诉人上实公司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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