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云高民二终字第117号(3)
原审案件受理费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41900元由上实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判决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负有义务的千岛湖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前述义务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权利人上实公司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审 判 长 师 清
审 判 员 张 宇
代理审判员 黎泰军
二 O 一 O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吴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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