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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26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26号

原公诉机关大理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米利本,男,回族,1971年6月10日生,农民,小学文化,云南省巍山县人。2000年9月2日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08年4月20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09年3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巍山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晖华,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指控米利本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七日作出(2009)大中刑初字第238号刑事判决,米利本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3月18日22时许,米利本在大理卷烟厂门口附近欲贩卖毒品时被民警抓获,在其停留的人行道边绿化带内查获其藏匿于电话机纸盒里的甲基苯丙胺475克。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一)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米利本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查获的甲基苯丙胺475克、手机一部依法没收。宣判后,米利本以其未犯罪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提出本案应定性为非法持有毒品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09年3月18日米利本在大理卷烟厂欲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475克被查获的事实清楚。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材料证实,米利本于2009年3月18日在大理卷烟厂大门附近被抓获,在其逗留的人行道绿化带内查获其藏匿的毒品。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民警提取并扣押了藏匿毒品的“科诺”电话机纸盒一个、米利本的摩托罗拉手机一部。称量笔录、毒品检验报告、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证实查获的毒品系甲基苯丙胺,净重475克。从“科诺”电话机纸盒外壳上提取的一枚指纹系米利本右手中指所留。(2000)大中刑初字第280号刑事判决书、(2000)云高刑终字第1296号刑事裁定书、(2006)昆刑执字第3630号刑事裁定书、(2007)昆刑执字第12622号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证实了米利本的前科犯罪情况。米利本对欲贩卖甲基苯丙胺475克被查获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所供情节与上述证据相印证。本案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上诉人米利本无视国家禁毒法律,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依法惩处。米利本曾因犯运输毒品罪被判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贩卖毒品罪,系累犯和毒品再犯,应从重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米利本上诉称其无罪的理由与查明的事实及证据不符,予以驳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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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胡玉斌

审 判 员  林 江

代理审判员  陆 伟

二 O 一 O 年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赵劲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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