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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109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109号

原公诉机关大理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俊,男,汉族,1965年5月5日生,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金牛镇金牛社区居委会金牛二村四社。系被害人刘文兵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赵丽美,女,汉族,1965年3月1日生,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刘文兵之母。   

原审被告人袁云,男,汉族,1989年4月18日生,云南省宾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袁青松,男,汉族,1990年9月2日生,云南省宾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2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杜秋位,男,汉族,1987年10月12日生,云南省宾川县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环太升,男,汉族,1989年3月14日生,云南省宾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潘建伟,男,汉族,1985年5月16日生,云南省宾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清园,男,汉族,1990年2月26日生,云南省宾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09年3月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10月20日被逮捕,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同年12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袁有林,男,汉族,1964年3月12日生,云南省宾川县人,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系袁云之父。

原审被告人袁住,男,汉族,1967年5月21日生,云南省宾川县人,小学文化,农民。2009年10月20日被取保候审。系袁青松之父。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袁云、袁青松犯故意伤害罪,杜秋位、环太升、潘建伟、张清园犯聚众斗殴罪,袁有林、袁住犯窝藏罪,刘俊、赵丽美、潘建伟对袁云、袁青松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09年11月10日作出(2009)大中刑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刘俊、赵丽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9年2月14日晚,袁青松与女友通电话时得知杜秋位在电话中辱骂其女友,即向其女友索取了杜秋位的手机号码并打电话质问杜秋位,双方约定当晚在宾川县城见面后解决此事。尔后,袁青松邀约了袁云帮忙,杜秋位邀约了环太升,并让环太升邀约其他人参与,环太升打电话邀约了张清园等人,张清园又邀约了潘建伟及刘文兵。15日凌晨1时30分左右,双方在宾川县金牛镇金乐迪KTV旁公路上相遇,袁青松与杜秋位就是否用电话辱骂袁青松女友一事进行质问,在质问时,刘文兵先动手与袁云进行殴打,互殴中袁云手持跳刀刺中刘文兵腹部,袁青松用拳头对刘文兵进行殴打,此时,潘建伟也与袁云进行殴打,袁云又持刀向潘建伟刺了数刀,尔后袁云与袁青松逃离现场。刘文兵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潘建伟系轻伤。15日上午,袁云、袁青松得知刘文兵死亡后,分别打电话通知各自的父亲到宾川县宏运宾馆。当袁有林、袁住分别到宏运宾馆后,经商量,袁云、袁青松决定外逃躲避,由袁有林、袁住送袁云、袁青松到宾川县太和农场后山脚下,袁住拿给袁云和袁青松人民币2000元作为外逃资金。15时45分,袁云、袁青松到宾川县公安局投案。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袁云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处袁青松有期徒刑十年;以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杜秋位有期徒刑二年,分别判处环太升、潘建伟、张清园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以犯窝藏罪,分别判处袁有林、袁住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由袁云、袁青松赔偿给刘俊、赵丽美经济损失人民币13519.90元;其中丧葬费12015元、医疗费995.90元、停尸费等509元。袁云赔偿6759.95元,袁青松赔偿6759.95元,并承担连带责任。由袁云、袁青松赔偿给潘建伟医疗费等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元,袁云赔偿1250元,袁青松赔偿1250元,并承担连带责任。扣押在案的跳刀1把、衣服1件、裤子1条、鞋子1双依法没收。刘俊、赵丽美上诉称原判民事赔偿过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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