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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408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408号

原公诉机关大理州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泽生,男,1965年1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西畴县人,宾川县华侨农场工人,住宾川县华侨农场五队。系被害人黄井贤之父。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范丽美,女,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宾川县华侨农场工人,住址同上。系黄井贤之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家福,男,1957年12月25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

辩护人林富泉,云南苍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代绍,男,1989年2月11日生,汉族,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住宾川县金牛镇管岗村委会管岗村。

原审被告人刘品均,男,1964年5月9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刘勇,男,1987年6月12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10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唐国宾,男,1973年6月2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曾犯交通肇事罪于2004年4月27日被宾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08年10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涧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杨颖辉,男,1967年12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11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宾川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蒋刚,男,1973年7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10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2日被逮捕。200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玉明,男,1989年5月30日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因本案于2008年10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3日被逮捕。2009年12月31日被取保候审。

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品均、刘勇犯故意杀人罪,杨家福、蒋刚、唐国宾、张玉明、杨颖辉犯聚众斗殴罪,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陆泽生、范丽美、代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O九年十二月十五日作出(2009)大中刑初字第2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陆泽生、范丽美及杨家福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8年10月11日,刘勇以800元的价格向代鱼购得一辆没有合法购置手续的摩托车。13日,刘勇向代鱼索要购车发票等相关手续,代鱼之兄代绍遂邀约张家永等人与代鱼一起要求刘勇归还摩托车,但不退还刘勇购车款,双方为此在宾川县太和街发生争执。14日上午,张家永向刘勇挑衅斗殴,下午,刘品均、刘勇父子邀约了杨家福、蒋刚、唐国宾、杨颖辉等10余人准备了木棒、梭标等工具防备。当晚以张家永(另案处理)为首,纠集了代绍、赵鹏程、黄井贤、张存瑞等100余人持锄头棒、钢管、刀具等来到刘品均、刘勇等人所在的宾川县金牛镇罗官营村外祥宁线和罗江路交叉口,叫刘勇出来斗殴。22时30分许,刘品均持一把自制梭标,刘勇、杨家福、蒋刚、唐国宾、杨颖辉、张玉明等人各持一根木棒出村来向张家永一方冲击砍打。斗殴中,刘品均、刘勇一方持械致黄井贤死亡,致代绍、张存瑞重伤,致赵鹏程轻伤;张家永一方持械致蒋刚轻微伤。案发后刘勇、蒋刚投案。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品均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刘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唐国宾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杨家福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杨颖辉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蒋刚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张玉明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作案工具钢刀一把予以没收。由刘品均、刘勇、唐国宾、杨家福、杨颖辉、蒋刚、张玉明共同赔偿陆泽生、范丽美经济损失人民币40000元,赔偿代绍经济损失人民币25000元。共计赔偿人民币65000元,其中由刘品均、刘勇各赔偿15000元,由唐国宾、杨家福、杨颖辉、蒋刚各赔偿7500元,由张玉明赔偿5000元,7名被告人相互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宣判后,陆泽生、范丽美以原判民事赔偿过低为由提出上诉。杨家福以其未参与斗殴为由提出上诉,辩护人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建议对杨家福宣告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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