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云高刑终字第306号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
(2010)云高刑终字第306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凌莉,女,1973年3月7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团风县人,大学文化,无业。200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勇,女,196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东省邹平县人,大学文化,系昆明市西山区粤秀中学教师。2002年12月10日因“法轮功”问题被劳动教养一年,2003年9月10日释放,2009年6月20日因本案被监视居住,次日被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董桂芬,女,1952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曲靖市人,小学文化,系昆明纺织厂退休职工。2009年4月23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山区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秀英。女,1935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云南省通海县人,文盲,系昆明市铁路局退休职工。2003年4月7日因“法轮功”问题被劳动教养三年,2006年3月8日释放,2009年4月22日被取保候审。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凌莉、王勇、董桂芬、张秀英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案,于2009年9月27日作出(2009)昆刑三初字第698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凌莉、王勇、董桂芬、张秀英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7年以来,被告人凌莉通过被告人张秀英先后认识被告人董桂芬、王勇等“法轮功”人员,组成较为固定的学法小组,并定期在昆明市后新街52号9栋2单元401号被告人凌莉住处进行学习交流,期间,被告人王勇购买了空白光碟和PP包装袋交给被告人凌莉刻录“法轮功”宣传光碟,被告人董桂芬、张秀英在学法小组学习完后将部份宣传材料带走散发。2009年4月21日,公安民警在昆明市将上述四被告人抓获,并从被告人凌莉住处查获具有“法轮功”内容的光碟263张、经文36本、宣传册27册、图片及材料249份、卡片80张及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材料的电脑1台、打印机2台等物品;从被告人王勇住处查获具有“法轮功”内容的光碟21张、书籍3本、宣传册1册、卡片11张等物品;从被告人董桂芬住处查获具有“法轮功”内容的光碟23张、经文23本、宣传册83册、图片及材料21份、卡片六百82张等物品;从被告人张秀英住处查获具有“法轮功”内容的光碟112张、经文6本、图片及材料12份、卡片98张、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15张等物品。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证实:2009年4月21日17时许,民警发现从被告人凌莉家中走出的张秀英形迹可疑进行盘查,从其携带的包内发现“法轮功”光碟、印有“法轮功”标语的人民币。在对凌莉家进行搜查时,搜出法轮功光碟250余张、宣传材料250余份、书籍40余本、空白光碟200张及大量的护身符、小卡片等法轮功宣传物品。经初审当日到凌莉家参与学习“法轮功”的人员还有董桂芬、王勇,民警于当日晚23时及22日17时将该二人抓获。
2.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凌莉、董桂芬、张秀英对位于西山区后新村52号9幢1单元401室的现场进行了指认。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提取笔录证实:公安民警对被告人凌莉、王勇、董桂芬、张秀英的人身、住处进行搜查,查获本案的李洪志像、书籍,用于制作“法轮功”宣传材料的电脑、打印机和光碟,“法轮功”光碟、图片,“法轮功”宣传材料等物品并予扣押,经四名被告人当庭辨认确认。
4.鉴定结论、电子数据证据提取报告证实:经检测以上物品均为含有“法轮功”内容、宣扬“法轮功”歪理邪说、为“法轮功”鸣冤叫屈、恶毒攻击中国共产党执政领导的宣传物品。
5.陈XX、余XX、周X等证人证言,证实参加过凌莉等人组织、宣传“法轮功”的事实。
6.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实:李X辨认出被告人王勇曾到她的店里购买过空白光盘,并辨认出从王勇处提取的收款收据是其所开。
7.被告人供述,几被告人对参加、宣传“法轮功”的事实供认不讳。
8.劳动教养决定书、解除劳动教养证明书:证实王勇于2002年12月10日因散发宣传法轮功被劳动教养一年,张秀英于2003年4月7日因散发宣传法轮功被劳动教养三年。
原判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凌莉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二、被告人王勇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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