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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云高刑终字第732号(2)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杨从应的供述,证实杨俊文承包土地后,伙同韩华明为其争取退耕还林指标,补助款兑现后,杨俊文拿出钱分给大家,韩华明的17000元是他分两次送给韩华明的。

2.上诉人韩华明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对帮助杨俊文争取退耕还林指标,后分两次收受杨俊文给的17000元的事实供认不讳。

3.证人王XX、杨XX等人证言,证实杨俊文办理退耕还林和杨俊文送给韩华明17000元的事实。

4.土地承包合同书、县林业局局务会议记录、退耕还林工程作业说明书、核算情况说明等书证在卷,证实杨俊文获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的事实。

  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

  另查明,上诉人韩华明在侦查阶段已经退清涉案赃款。

  本院认为,上诉人韩华明利用职务之便,伙同杨从应、胡文科等人,隐瞒事实真相,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私分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17000元,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均应依法惩处。上诉人韩华明所提其行为不构成贪污、受贿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2005年6、7月间,上诉人韩华明在明知国家退耕还林政策的补助对象是具体实施退耕的农户、没有植树造林不能享受补助的情况下,仍应邀与其下属杨从应、胡文科通过承包洗马塘梁子土地,在没有植树造林的情况下骗取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私分,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贪污罪。2005年2007年间,上诉人韩华明明知2005年华宁县的退耕还林政策主要优先解决提前退耕,杨俊文所承包的土地系新造林,不属于优先考虑的情况下,仍利用职务便利为杨俊文取得退耕还林指标,并在退耕还林款兑现后收受了杨俊文送给其的17000元,构成受贿罪。因此上诉人韩华明提出的上诉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上诉人韩华明自动投案,并如实交代所犯罪行,认罪悔罪态度好且已退清全部赃款,可依法从轻处罚。原判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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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杨海波

审 判 员 王 涛

代理审判员 王振际

二 O 一 O年六月十日

书 记 员 唐 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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