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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知终字第80号 (3)

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恰当。利群公司的上诉请求均不成立,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由上诉人东阳市利群制刀缝配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王 亦 非

代理审判员 林 孟

代理审判员 陈 定 良




二○○九年六月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郝 梦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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