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知终字第108号(2)
毛光海上诉称:1. 其提供的证据足以证实缪忠生在其炬煌经营部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确系山东华顺公司制造,具体体现在:⑴被控侵权产品上粘贴有华顺公司的激光防伪标识;⑵包装箱标注有华顺公司的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企业网址、专有图形商标;⑶宣传介绍被控侵权产品与华顺公司的二份荣誉证书;⑷缪忠生确认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于华顺公司,并当庭提交了“华顺公司营销中心订单/出货记录”;⑸华顺公司网站载有被控侵权产品的图片;⑹购买被控侵权产品的公证书中记载的华顺公司的企业名称、网址、图形商标、台板支架的名称与结构形状与华顺公司网站登载的相关内容一一对应,能够互相印证;结合上述证据及缪忠生的陈述,彼此之间能相互印证,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华顺公司系被控侵权产品的制造者。而华顺公司并未举证证明印有企业名称、电话、网址、商标的包装箱、贴在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上的激光防伪标记及荣誉证书、订单/出货记录及实物等系他人冒用或制造。2.针对原审判决理由有如下反驳意见:⑴毛光海取证时无须购买整箱侵权产品,销售商用制造商其他规格的同类产品包装箱包装零售产品,并无不妥,关键是该包装箱标注了台板支架的制造商为华顺公司。⑵华顺公司网页上即使用“台板专用支撑架”的名称,包装箱上印制的“专用支撑架”即与之相对应;华顺公司将支撑架区分为“台板专用伸缩大架”和“台板专用伸缩小架”,用U槽来形容“槽钢形”恰当贴切,可以此说明收款收据中“台板架(大)U槽”的出处及区分产品规格的意义。⑶包装箱上的专利号所指向的专利权人即为华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祥峰,可以此证明包装箱及其包装物是华顺公司的。⑷被控侵权产品上的激光防伪标志,不仅使用了“华顺”字样,还有与华顺公司网页所载图形相同的商标,将载有这些信息的防伪标识粘贴于产品上,就是为了确切表明产品系华顺公司制造。⑸经公证的华顺公司的网页所载的产品图形,不仅有小图,还有能完整清晰反映产品结构的放大图,不仅显示了与公证的被控侵权产品完全相同的形状,也反映了其自身结构,完全可以进行技术特征的比对。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第二项判决,判令华顺公司立即停止专利侵权行为,即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犯毛光海专利权的“台板架”,销毁侵权产品、半成品及模具,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含毛光海因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2075元)。
华顺公司答辩称:1.包装箱与其内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并不相符,仅靠包装箱上记载的“专用支撑架”字样即推断箱子与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对应吻合,并进而推断被控侵权产品系来源于华顺公司,显然难以让人信服,且印制在包装箱上的专利号,与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毫无关联;公证书所载的收款收据中的货物名称“台板架(大)U槽”与华顺公司网站所记载的“台板专用伸缩大架”亦无关联;被控侵权产品作为一种台板支架,其上粘贴的防伪标志载有“幕墙用品”字样,显与之无涉;2.毛光海作为主要证据提交的所谓华顺公司的“订单/出货记录”,首先并非缪忠生与华顺公司订立的购销合同,其次就该单据的内容记载而言,也未明确指向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故综上,应认为毛光海主张华顺公司存在制造被控侵权产品的行为,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缪忠生未作答辩。
二审中,华顺公司、缪忠生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毛光海向本院提交了下列证据:
1.华顺公司营销中心订单/出货记录、银行转帐明细单各一份,拟证明缪忠生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系来源于华顺公司,缪忠生通过银行转帐向华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祥峰支付了相应货款的事实。
2.济南舜天成物流有限公司托运单一份,拟证明华顺公司与缪忠生一直存在被控侵权产品“支撑架”买卖关系的事实。
3.毛光海代理人戴晓翔向缪忠生制作的询问笔录一份,拟证明缪忠生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毛光海经公证向缪忠生购买的被控侵权产品所用包装箱、防伪标贴、荣誉证书等均来源于华顺公司及华顺公司为了否认侵权阻止缪忠生答辩举证的事实。
4.专利公报一份、载有华顺公司相关信息的网页三份,拟证明封存被控侵权产品的包装箱上标注的专利号“200530094438.2”系华顺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祥峰的名为“胶筒”的外观设计专利号的事实。
经质证,华顺公司认为,订单/出货记录实系由缪忠生提供,但其本人并未到庭对该证据作出说明,就该单据本身而言,并非合同,且没有华顺公司的盖章确认,仅系印刷文字后的纸张,故对真实性、合法性表示异议,就单据内容而言,也与涉案封存的被控侵权产品缺乏关联;银行转帐明细单并无相关银行加盖印章,故对真实性表示怀疑,另明细单仅记载交易金额,至于具体的交易项目、内容及是否与本案有关联,难以得到证实;托运单中记载的支架有多种,是否为涉案产品,华顺公司难以确认,而托运单上亦无华顺公司的确认,且按照交易习惯,应为货到付款,而非银行转帐明细单中反映的时隔多月的付款;询问笔录则为毛光海代理人自行制作的证人证言,在缪忠生未出庭作证的情况下,华顺公司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华顺公司对专利公报的真实性没有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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