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知终字第100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知终字第1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万里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余姚市陆埠镇江南水暖城万舜路5号。
法定代表人孙金连,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熊杰。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Kohler Co.(科勒公司),住所地:444 Highland Drive, Kohler, Wisconsin 53044, U.S.A.(美利坚合众国威斯康星州科勒市高地路444号)。
法定代表人Natalie A. Black(娜塔莉A.布莱克),总顾问兼秘书。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汪玉璇,北京市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宁波万里洁具有限公司因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甬民四初字第4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宁波万里洁具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17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万里洁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宁波万里洁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宁波万里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林 孟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 莉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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