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知终字第97号(2)
科贝公司上诉称:1.涉案专利中电导入棒固定座及其与电导入棒的连接关系必须受到专利发明目的和技术方案可行性的限制,该电导入棒固定座应理解为能将两个导入棒固定并绝缘的装置,亦即涉案专利一定是一个固定座连接两个电导入棒,否则无法解决两电导入棒容易相接触或相碰产生的不安全因素。2.涉案专利相对于现有技术,其改进之处在于通过在袋身内设置电导入棒固定座,将现有密封塞上的一对电导入棒直接移至同一电导入棒固定座上,固定座起到连接、固定两个电导入棒的作用,使两个电导入棒不再处于相对游离状态,因此,该固定座被称为“电导入棒固定座”这一特定名称。若如刘延风所言,电导入棒固定座的作用相当于防腐蚀的密封件,即防止导线与电导入棒的连接焊接处被致热液腐蚀,并防止具有自重的电导入棒容易从导线的连接焊接处松脱,则“电导入棒固定座”这一名称应进行修改,并在专利说明书中载明。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不同、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技术方案不同、产生的技术效果也不同,应认为完全不构成侵权。3.一审存在严重的程序违法问题,如科贝公司已向专利复审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原审应中止诉讼。原审法院未要求刘延风就其专利提交检索报告,其亦未提交专利登记簿副本,单凭专利年费交纳单据并不必然得出涉案专利权有效的结论。4.原审判令科贝公司赔偿20万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改判驳回刘延风的诉讼请求。
刘延风答辩称:涉案专利的发明目的在于克服现有技术的加热不均、控温不准、使用寿命不长的缺陷。与涉案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无关的特征并不在权利要求之列,而相关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和技术,如防止两电导入棒触碰,避免短路等,若非与专利提出的技术问题相对应,亦不得限制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含义。本案专利所涉的电导入棒固定座的作用在于隔离电导入棒的电气结点,并使电导入棒与固定座之间处于相对固定的状态,对“固定”应作电气学意义上的理解,而非简单的物理上的固定。科贝公司举证涉及的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的第11727号无效宣告决定书所涉当事人、专利均与本案无关,武汉知识产权局的处理决定及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第3号行政判决书并未生效,现尚处上诉阶段,亦与本案的事实认定无涉。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原审被告东升公司答辩称:对科贝公司陈述的上诉请求及事实和理由没有异议。
原审被告王慧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二审中,科贝公司、刘延风、东升公司、王慧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根据科贝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以及刘延风的答辩意见,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1.原审判决有无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2.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本院对上述争议焦点分析认定如下:
一、原审判决有无存在程序违法的情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九条、第十一条之规定,若申请人请求宣告涉案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及人民法院受理的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间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均属法院可以不中止诉讼的情形。本案中,科贝公司虽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获受理,但涉案专利已经慈溪市易普电器有限公司、上海亿利达企业发展有限公司等多次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均被专利复审委维持有效。原审法院鉴于科贝公司提供的所有对比文件所反映的发明创造均缺乏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电导入棒固定座”这一必要技术特征,未中止案件审理并无不当。科贝公司提出的上诉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
依照专利法之规定,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为:一种电暖袋,包括袋身、插座盖、电导入棒及致热物,其特征在于还设置有电导入棒固定座,它设置在袋身内,且在该电导入棒固定座上连有电导入棒。被控侵权产品中设置的两电极片,具有电导入及使致热物(可以是盐类化合物或其它)发热的作用,本身非发热器件,即相当于涉案专利中的电导入棒,诉辩双方对此并无异议。涉案专利的发明点在于在电暖袋袋身内设置连接有电导入棒的电导入棒固定座。科贝公司与刘延风就被控产品侵权与否的争议焦点即归于控侵权产品中是否设置有与“电导入棒固定座”相同或等同的装置。就刘延风所有的涉案专利而言,虽然权利要求1仅记载“电导入棒固定座上连有电导入棒”,并未对固定座的个数及相对应的电导入棒予以明确,但避免两电导入棒触碰以致短路是解读权利要求必然考虑的因素。参照专利说明书与附图,应将“电导入棒固定座”解释为一种基座或其他固定装置,能固定袋身内的两电导入棒,使其相对于袋身不处于游离状态,并使两电导入棒保持相对恒定的距离,以实现安全使用、加热均匀的目的。而在被控侵权产品中,被专利权人认为即等同于“电导入棒固定座”的包裹于电极片周边的塑胶制成物,实为避免两个电极片发生触碰或致短路而设置,第二电极片通过导线与插座盖相连,有无包裹其外的塑胶制成物均不影响其以游离状态漂浮在液体内,包裹该电极片的塑胶制成物并不能起到固定电极片的作用。故该塑胶制成物不能被理解为“电导入棒固定座”。因被控侵权产品缺少涉案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电导入棒固定座”这一必要技术特征,被控侵权产品即不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刘延风认为对“固定”应作电气学上的理解,即为隔离电气结点,并可以此减少电解反应,延长使用寿命,但该主张并无在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有明确体现,故本院不予采信。科贝公司就此提出的上诉理由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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