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知终字第97号(3)
综上,本院认为,刘延风的“电暖袋”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 00202330.X)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但因本案的被控侵权产品并未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故科贝公司不构成侵权。科贝公司提出的上诉理由和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85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刘延风的诉讼请求。
本案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300元,均由刘延风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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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周 平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代理审判员 林 孟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王莉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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