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被告GIANNI VERSACE S. P. A(贾恩尼·弗赛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意大利共和国米兰1-20121亚历桑德罗曼佐尼路38号。
法定代表人MR. MASSIMILIANO CAFORIO。
原审被告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延安路530号。
法定代表人沈国军,董事长。
原审被告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武林广场一号。
法定代表人楼金炎。
原审原告深圳市汉德威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德威公司)诉原审被告GIANNI VERSACE S. P. A、温州崇高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崇高百货)、浙江银泰百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泰百货)、杭州大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大厦)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崇高百货、银泰百货、杭州大厦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该院作出(2009)浙杭知初字第74-2号民事裁定驳回其异议。崇高百货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崇高百货上诉称:1. 汉德威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浙江省以外,且起诉状中称其在全国都有销售网点,可见本案影响范围之广;2. GIANNI VERSACE S. P. A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3.银泰百货和杭州大厦在浙江省乃至全国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本案势必对全省乃至全国的零售企业产生影响;4.汉德威公司要求的赔偿额高达5400万元。综上所述,本案属于在浙江省甚至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应由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本院审理。
经审查,汉德威公司以GIANNI VERSACE S. P. A、崇高百货、银泰百货和杭州大厦为原审被告向原审法院起诉称,其系商标号为1353576的“VJC”商标的商标权人。GIANNI VERSACE S. P. A未经其授权,生产标注有“VJC”商标的产品,崇高百货系上述产品的销售代理商,银泰百货、杭州大厦则在明知产品侵权的情况下仍进行销售,构成共同侵权。故其于2009年3月5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GIANNI VERSACE S. P. A停止被控侵权行为,销毁相应的商品标签及包装物;另三名原审被告停止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四原审被告连带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5400万元以及因收集证据产生的费用人民币72770元,合计人民币540727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