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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知终字第7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知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坝21号604。

法定代表人王茂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江力、王嫣,浙江金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电视广播有限公司(Television Broadcasts Limited,英文缩写TVB),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将军澳工业邨骏才街七十七号电视广播城。

法定代表人陈志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周明,北京市环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09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理由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且所达成的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057元,由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8000元,由电视广播有限公司负担205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应 向 健

代理审判员 周 卓 华

代理审判员 王 亦 非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何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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