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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知终字第25号 (3)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通过网络参与他人侵犯著作权行为,或者通过网络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行为的,应当追究其与其他行为人或者直接实施侵权行为人的共同侵权责任。德昌隆公司虽然没有直接实施上传涉案电视剧《闯关东》和《金婚》的行为,但其在应知网络用户实施了侵权行为的情况下而予以放任,属于通过网络帮助他人实施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主观上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由于网尚公司确认飞视网已经关闭,并放弃第一、二项诉讼请求,故对上述二项诉讼请求,该院不再处理。德昌隆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即在飞视网上向网络用户提供在线播放电视剧《闯关东》、《金婚》的服务,这必将阻碍网尚公司在互联网上传播上述二剧,导致网尚公司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德昌隆公司之行为已侵犯了网尚公司对涉案二剧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网尚公司要求德昌隆公司赔偿损失的请求正当,依法予以支持。

关于网尚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万元的具体数额,该院认为,网尚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或者德昌隆公司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该院综合考虑电视剧《闯关东》和《金婚》的知名度和收视率以及德昌隆公司的主观过错和其他侵权情节以及网尚公司为制止本案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费用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该院注意到如下事实:1.德昌隆公司注册资本为1010万元,成立日期为2002年9月28日,经营范围为:批发、零售:计算机,通信设备,电子产品;服务:计算机软硬件的系统集成,计算机软硬件、通信、电子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成果转让;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在一则飞视网通知上显示其IP访问量为80万/日,PV值为250万/日,注册会员为35万;2.飞视网上显示《闯关东》的上传时间为自2008年1月2日始,《金婚》的上传时间为自2007年11月26日始,2008年5月飞视网关闭;3.《闯关东》《金婚》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及飞视网向网络用户提供的在线播放服务均显示,《闯关东》共52集,《金婚》共50集;4.网尚公司为本案支出了查档费人民币40元,公证费4000元,购买涉案电视剧DVD费用181.8元,合计4221.8元。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第四十八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规定,该院于2008年11月14日判决:一、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赔偿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诉讼合理支出)人民币70000元,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50元,由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1483元,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负担2967元。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宣判后,德昌隆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德昌隆公司上诉称:1.其公司在主观上没有过错,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其公司作为一家初具规模的网络存储空间的提供者,不可能也没有能力一一审查空间内的所有影片是否侵权,且网尚公司起诉前未向其公司提出任何警告或移除通知,而其公司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立即移除涉案作品。2.原判确定的损害赔偿额不当。IP访问量及PV值所反映的是整个网站的访问量,原判将飞视网的IP访问量及PV值作为认定赔偿额的参考因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另飞视网尚未实现盈利,网尚公司转授权费用远远低于索赔金额,维权费用更无相关证据支持。综上,德昌隆公司请求本院撤销原判,依法改判。

网尚公司口头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确定赔偿金额合理,请求本院驳回德昌隆公司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中,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针对德昌隆公司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网尚公司答辩意见所涉及的争议焦点,本院分析认定如下:

一、德昌隆公司是否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针对提供信息存储空间的网络服务提供者规定了五项免责事由,其中第三项为:“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的理由应当知道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德昌隆公司系注册资本1010万元的专业视听节目共享网站经营者,对他人上传至其服务器的视听节目的合法性具有与其身份相对应的合理的注意义务。通常情况下,为电视剧投资巨大的制片公司或相关权利人不可能免费上传或允许他人上传电视剧作品,也不可能以个人身份或许可他人以个人身份进行上传。尤其是,涉案电视剧作品《闯关东》和《金婚》分别于2007年1月12日和7月18日取得发行许可证,系该年度国内热播电视剧,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德昌隆公司作为一家专业提供在线播放和下载服务的网络公司,应当对知名度较高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也应当知晓未经权利人许可,通过网络传播涉案影片构成侵权。德昌隆公司虽然主张其在收到诉状后立即移除了涉案电视剧作品,依据“通知删除规则”可免除赔偿责任,但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前对侵权不明知且不应知,而本案德昌隆公司在收到权利人通知前已处于应知状态,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对德昌隆公司的此节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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