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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知终字第50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判决书


(2009)浙知终字第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广电伟业影视文化中心,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电力楼326号。

法定代表人陈秋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廖宏浩,北京市天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新坝21号604。

法定代表人王茂川,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彤炜。

上诉人北京广电伟业影视文化中心(以下简称广电影视中心)因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广电影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廖宏浩、被上诉人杭州德昌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昌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彤炜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电视连续剧《别活得太累》系北京广电伟业文化发展中心与北京华风气象影视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共同投资拍摄,双方与2005年7月12日签订电视剧合作合同书。2005年11月22日,北京广电伟业文化发展中心更名为北京广电伟业影视文化中心即本案原审原告。2006年7月21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将电视连续剧《别活得太累》的发行许可证颁发给北京华风气象影视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和广电影视中心。2008年4月30日,北京华风气象影视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声明,称该剧的版权全部归广电影视中心所有。

飞视网(www.feesee.com)系德昌隆公司经营。

2008年3月5日,广电影视中心的委托代理人廖宏浩向北京市国信公证处申请公证保全。在公证人员的监督下,廖宏浩使用该公证处的电脑进行操作。公证人员记录的具体经过如下:1.通过局域网登陆互联网,在地址栏内输入www.feesee.com进入“飞视网”首页,将以上显示的网页内容打印;2.在“飞视网”的首页,在空白栏内输入“别活得太累”并选择“节目”,点击“搜索”,进入相关页面,将以上所显示的页面内容拷屏打印;3.点击“2”的页码链接,进入相关页面,将以上所显示的页面内容拷屏打印;4.在上述页面,点击“3”的页码链接,进入相关页面,将以上所显示的页面内容拷屏打印;5.在上述页面,点击“别活得太累01B”(最后一个视频),进入相关页面,将以上所显示的页面内容打印;6.返回到“2”页码链接的页面,点击“别活得太累22AB”(第一个视频),进入相关页面,将以上所显示的页面内容打印。

广电影视中心为本次诉讼支付律师代理费10000元。

2008年4月3日,广电影视中心以德昌隆公司未经其许可,在飞视网上传播其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电视剧作品《别活得太累》,严重侵犯其著作财产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德昌隆公司:1.立即停止侵权并公开赔礼道歉;2.赔偿侵权所造成的损失66万元;3.赔偿维权支出的费用2万元。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原审法院审理。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广电影视中心系电视连续剧《别活得太累》的制片人,在得到共同著作权人——北京华风气象影视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授权后,取得了对电视连续剧《别活得太累》的全部的著作权,该权利中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广电影视中心享有的权利受国家法律保护。但是,在侵权诉讼中,原告不仅应提交证明其是权利人的证据,还应提交有关作品内容即其权利保护范围方面的证据,以及被告确实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本案中,广电影视中心提交的权利证据只能证明其系电视剧《别活得太累》的著作权人,并不能证明《别活得太累》电视剧作品的相关内容。由于未提交作品的内容,致原审法院无从知晓该著作权的客体及保护范围,无从将其与被控侵权作品进行比对,从而进行侵权与否的判定。而在指控德昌隆公司实施了侵权行为的证据方面,又仅提交了经公证的网页打印件。既不能证明上述网页打印件显示的视频能正常播放,也不能证明该页面显示的并非是电视剧的片花而是能正常播放的电视剧,同时也不能证明与广电影视中心享有著作权的电视剧作品《别活得太累》为同一作品。由于广电影视中心是主张侵权事实成立的一方,其对自己主张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广电影视中心目前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德昌隆公司实施了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故对广电影视中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该院于2008年11月8日判决:驳回广电影视中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600元,由广电影视中心负担。

宣判后,广电影视中心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电影视中心上诉称:公证书作为国家公权力认证,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根据其中心提交的(2008)京国信内民证字第01359号公证书,飞视网中存在22集“别活得太累”视频,上述视频的名称、可播放时间、网站对视频的分类以及视频截图上的演员形象均与其拥有著作权的涉案作品相符,能够证明上述视频即为涉案作品。德昌隆公司虽对上述公证书表示异议,但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综上,德昌隆公司严重侵犯其中心信息网络传播权,请求本院撤销原判,查明事实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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