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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知终字第57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事裁定书
(2009)浙知终字第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杭派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沈半路198号。
法定代表人章秀华,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俞光(曾用名俞洸)。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枫,杭州之江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杭州杭派卫浴洁具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俞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杭州杭派卫浴洁具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杭州杭派卫浴洁具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杭州杭派卫浴洁具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应 向 健
代理审判员 周 卓 华
代理审判员 陈 定 良
二○○九年七月二十九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何 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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