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浙知终字第112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9)浙知终字第11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伯奎。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卫卫。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建良,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大学出版社,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148号。

法定代表人傅强,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田华;

委托代理人殷尧。

上诉人刘伯奎因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浙嘉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7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8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刘伯奎、被上诉人徐卫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建良,被上诉人浙江大学出版社(以下简称浙大出版社)的委托代理人田华、殷尧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1994年7月,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教师口语-表述与训练》一书。该书封面和版权页注明:高等师专教材,主审孟庆惠、主编刘伯奎、副主编崔达送、阎彩霞,书号为: ISBN7-5617-1234-0/H·097,该书后记中载有:本教材共分为三编,其中第二编“一般口语交际训练”由刘伯奎编写。2007年2月2日,浙大出版社与徐卫卫签订《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约定徐卫卫授予浙大出版社以图书形式出版发行《大学生交际口语》的专有使用权;因为上述权利的行使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徐卫卫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同年2月,徐卫卫编著的《大学生交际口语》一书由浙大出版社发行,印数3500册,定价28元,出版物分类为教材。刘伯奎认为徐卫卫《大学生交际口语》教材有5处文字表述抄袭其主编《教师口语-表述与训练》教材中第二编其编写部分的相关内容,遂于2008年12月9日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徐卫卫和浙大出版社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1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审法院经比对认为:第一处:徐卫卫教材中138页与刘伯奎主编教材第二编195页关于“思维”相关内容比对,联想思维部分,无相同或相似表述;辐射性思维,刘伯奎教材仅20余字的概念和图示,徐卫卫教材中概念图示与刘伯奎相同,展开表述约70余字。第二处:徐卫卫教材148页与刘伯奎主编教材第二编181页“关于口语交际中的心理特点”相关内容比对,刘伯奎就此表述为“探测性、多样性、多次合成性”及相关内容,徐卫卫教材表达为“认同性、探测性、多样性、多次合成性”,相关内容与刘伯奎的不完全相同,刘伯奎教材没有使用小标题、徐卫卫则用小标题形式予以概括分述且作了较大扩展。第二处:徐卫卫教材159页与刘伯奎主编第二编131页关于“记忆”相关内容比对,两部分表述不完全相同。刘伯奎表述为“记忆能力”及相关内容,徐卫卫教材这部分内容着眼于“记忆的作用”展开,就参考的刘伯奎教材的相关内容进行了删节和改写。第四处:徐卫卫教材158页与刘伯奎主编教材第二编133页关于“短时记忆”和“长时记忆”概念一致。综合部分,徐卫卫教材立足于记忆的类型,先对3种记忆类型分述,再对3种记忆予以综合表述。刘伯奎则立足于记忆的难度,只有分述没有综述。第五处:徐卫卫教材第145页最后一段四种气质类型的表述和内容与刘伯奎主编教材第二编179页相关内容基本相同,约150字。原审另查明:《大学生交际口语》在主要参考书目栏中列有刘伯奎主编的《教师口语-表述与训练》。原审又查明:国家教育委员会师范教育司组编的《教师口语》 181页有关于联想思维概念、内容等阐述;《中学百科全书·教育学·心理学卷》307页有关于辐射性思维概念、内容阐述和图示;《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 334页有关于长时、短时记忆的概念和相关内容表述。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如无相反证据,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刘伯奎系《教师口语-表述与训练》的主编,为该书第二编的作者,故刘伯奎系该第二编的著作权人,浙大出版社和徐卫卫认为刘伯奎主体资格不适格,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能成立。国家教育委员会师范教育司组编的《教师口语》在181页有关联想思维的概念及内容,《中学百科全书·教育学·心理学卷》在307页有关辐射性思维的概念及图示,《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在334页有关长时、短时记忆的概念表述吨显示了该些内容当属心理学、思维学基本概念和基础理论。涉案两教材第一处中“辐射性思维及图示”和第四处中“短时记忆”和“长时记忆”内容虽然相同,但系对心理学、思维学基本概念的表述,故不能认为徐卫卫之行为构成侵权。第一处中的“联想性思维”,两教材无相同或近似,故刘伯奎主张徐卫卫侵权没有事实依据,不予采信。上述第二处、第二处和第四处其余部分约500字,徐卫卫参考了刘伯奎的教材,进行了修改、删节、重新编排或扩展。徐卫卫此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对此,原审法院认为,首先《现代汉语词典》(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主编,商务印书馆2005年6月第5版80页)对“编写”一词解释为:“就现成的材料加以整理,写成书或文章:编写教科书。”故徐卫卫为编写需要参考刘伯奎教材并不为我国著作权法所禁止。其次,就徐卫卫教材争议的三处,虽思想实质与刘伯奎教材内容有相似或近似,但在具体表达上已形成自己的表述形式和智力上的判断。著作权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是只保护思想观念的表述,而不保护思想观念本身,且徐卫卫教材在参考书目栏注明了参考的刘伯奎教材,故其行为不应认定为侵权。关于徐卫卫教材四种气质类型的表述和内容约150字与刘伯奎主编教材第二编基本相同的问题。对此,原审法院认为,本案涉讼的是同一学科教材中的相关内容,就一些共同的知识点,进行介绍、说明,具有客观性,表述具有局限性。同时,涉案被控的150字,并非是刘伯奎教材的实质性部分或核心内容,也非徐卫卫教材的主要内容,从数量看仅占徐卫卫教材的344千字的0.436‰,所占比例很小,不构成主要部分,属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属于正常的引用范围,且徐卫卫教材在参考书目中也予以了注明,表明引用材料的主要来源和明确的原作者信息,不会影响读者对相关资料的查阅,故不应认定为侵权。鉴于徐卫卫之行为不构成侵权,故刘伯奎对浙大出版社的诉讼请求也不成立。据此,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于2009年5月27日判决:驳回刘伯奎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由刘伯奎负担。宣判后,刘伯奎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总共3页  1 [2] [3]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