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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知终字第73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知终字第7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滨河工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雪琴,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清水桥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章健,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星传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 陈定良
二○○九年四月二十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李 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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