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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知终字第102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知终字第10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工业示范区。

法定代表人马和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华光冶炼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桐君街道春江路1108号。

法定代表人刘光火,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光园耐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寿昌镇横山3区19幢8号。

法定代表人申屠虎根,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河南朝阳钢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浙江华光冶炼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光园耐磨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侵犯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中,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08年11月5日作出第12565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宣告涉案ZL200510102985.X号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对于该无效审查决定,专利权人刘沈杰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亦于2009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本院认为,由于前述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直接影响到本案的实体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长 应向健

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





二○○九年九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郝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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