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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浙知终字第130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知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科技园区清水桥路108号。

法定代表人章健,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宁波公众信息产业有限公司侵犯著作人身权、财产权纠纷上诉一案中,上诉人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在收到原审法院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既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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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王亦非

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 陈 宇





二○○九年九月一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郝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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