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09)浙知终字第79号
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09)浙知终字第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金帆街966号。

法定代表人倪学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沈雄杰、胡航波,浙江君安世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稻草熊影视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杨顺镇平路沙岭段89号。

法定代表人马亚舒。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孙黎卿、庄舰兵,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156号。

法定代表人张春江,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中国网络通信集团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安路1197号。

诉讼代表人沈明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忠良、沈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金华市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因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杭民三初字第2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华市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又于2009年5月13日以“其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华市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华市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上诉人金华市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应向健

代理审判员 周卓华

代理审判员 王亦非



二○○九年五月十三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郝梦君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