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浙知终字第67号(2)
原审另查明,jx.vnet.cn系江西电信公司经营的网站,成功公司为《5号特工组》的供片商。慈文公司曾与上海天闻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闻所)签订《聘请律师合同》,约定庄舰兵、孙黎卿两位律师的服务费上限不超过3万元。
原审法院审理认为:慈文公司作为《5号特工组》的制作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享有对该作品的著作权。《5号特工组》的其他制作人声明由慈文公司对侵权采取法律行动,慈文公司的诉讼主体资格适格。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江西电信公司经营的jx.vnet.cn网站是否提供《5号特工组》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慈文公司证明江西电信公司、成功公司侵权的证据为电子证据,上海市静安区公证处在证据保全时,采用将数字文件刻录、打印的方式保全证据,刻录和打印的文件视为证据保全的结果或形式转换的结果。电子证据具有虚拟性、技术性、易篡改性的特点,对其证明力,应当根据其可靠性、关联性以及完整性的审查来认定。影响其可靠性的因素很多,比如操作电脑的设置及网络环境等。江西电信公司、成功公司提供的3015号《公证书》证据保全中采取的通过复制目标IP地址,“欺骗”域名解析,从而模拟出慈文公司代理人的相同访问结果的方法,仅是众多域名重新定向技术中的一种。现有的网络重新定向技术不一定要求在操作的电脑上预先设置,双方当事人争议的公证使用的电脑是否为公证员自带并不影响虚假访问可能性的存在,所以认定与否无甚意义。1569号《公证书》记载了慈文公司在一个域名为jx.vnet.cn的网站上取证的过程,至于域名为jx.vnet.cn的网站是否肯定是江西电信公司经营的jx.vnet.cn的网站,则是本案关键所在。江西电信公司经营的jx.vnet.cn作为一个互联网网站,拥有自己的互联网IP地址,只有将jx.vnet.cn与该特定的IP地址相结合,才能锁定访问的jx.vnet.cn与江西电信公司的关系。而在1569号《公证书》中看不到jx.vnet.cn对应的IP地址或附属信息。双方当事人均认可上海静安区公证处证据保全时使用天闻所的网络端口,在这种网络环境下证据保全,使用不同的设置可以导致截然不同的结果,所以对公证使用的电脑及网络环境不能仅作泛泛检查,而应当具体地查明jx.vnet.cn对应的IP地址,或能够真实反映域名解析的网络属性(ipconfig/all)、访问路由(tracerroute)跟踪等附属信息,否则不能保证访问结果的真实性。解析IP地址,只需要使用windows自带的命令“cmd”和“ping”就可以完成,并不会增加取证成本和负担。所以相关举证义务应由慈文公司负担。1569号《公证书》的公证在域名的真实解析没有得到确定的情形下进行操作,无法确定访问结果与源数据一致,因而不具有证据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另一方面,公证保全的部分因素容易导致对1569号《公证书》证明力产生合理怀疑。具体体现为:一、公证地点选择在天闻所办公室,使用天闻所的网络端口上机操作。二、电脑作为公证使用的工具之一,属于涉网公证过程应当载明的要素,应当在《公证书》中明确记载,鲜有采用事后说明的方法,并且该说明又有遗漏申请人的明显瑕疵。三、同一个公证员,对其声称的两种相同情形的公证过程,却有两种不同的表述。这些做法有损公证的程序性和严肃性。综上, 1569号《公证书》在没有相关证据或电子证据本身的附属信息予以佐证的情形下,缺乏唯一性和排他性,不能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对此证据,原审法院不予认定。原审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慈文公司虽享有对电视剧《5号特工组》的著作权,但其证据未能证明江西电信公司、成功公司提供该电视剧的在线播放及下载服务,故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于2009年2月20日判决:驳回慈文公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750元,由慈文公司负担。
宣判后,慈文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对慈文公司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据此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毫无法律、事实和技术依据。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改判江西电信公司、成功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15万元及支出的合理费用2万元。
被上诉人江西电信公司、成功公司均辩称:我们未曾实施过被控侵权行为。慈文公司用于证明所谓侵权事实的公证书存在诸多重大瑕疵,足以丧失其公信力,不应被采信,且慈文公司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被控侵权行为的存在。请求驳回慈文公司的诉请。
二审期间,江西电信公司、成功公司均未提供新的证据。慈文公司提供了(2009)甬知重字第1号、第2号案件中由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拟证明1569号《公证书》及所附光盘的内容能够相互印证,操作过程合理有效,内容真实。同时其还提出证据鉴定申请,请求对1569号《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盘记录的操作过程的真实性、合理性及相关内容的非虚拟性等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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