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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允佳与许明权、崔建国、伍维刚出资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二终字第00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允佳。
  委托代理人:章剑平,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唐勇,安徽卓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明权。
  委托代理人:傅忠彬,京衡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建国。
  委托代理人:李蒙华,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伍维刚。
  委托代理人:许根苗,安徽向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允佳与被上诉人许明权、崔建国、伍维刚出资纠纷一案,原审法院于2008年9月8日作出(2008)宣中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王允佳、许明权、伍维刚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案经本院审理,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8 )皖民二终字第196号民事裁定,将该案发回重审。原审法院重审后于2009年12月21作出(2009)宣中民二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王允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要求二审法院公正判决。
  本案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允佳于2010年7月5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允佳申请撤回本案上诉和原审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王允佳撤回本案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宣中民二初字第0004号民事判决;
  三、准许王允佳撤回本案起诉。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16400元,由王允佳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2800元,减半收取16400元,由王允佳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洪波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代理审判员 刘 净
  二〇一〇年七月五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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