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宏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与葛运平民间借贷、担保追偿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二终字第000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安徽宏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宣如,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张炯,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春,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葛运平。
  委托代理人:王克生,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燕,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安徽宏祥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宏祥公司)与被上诉人葛运平民间借贷、担保追偿权、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7日作出(2007)宜民一初字第002号民事判决,宏祥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2月26日作出(2009)皖民二终字第0006号民事裁定,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发回重审。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重审,于2009年10月20日作出(2009)宜民一重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宏祥公司不服,再次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宏祥公司委托代理人张炯、李春,被上诉人葛运平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克生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宜民一重初字第0002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汪洪波
  审 判 员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