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庐阳区思必得网吧与北京网尚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3)
本院认为,综合双方举证、质证及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焦点是:1、思必得网吧是否为本案的适格主体;2、思必得网吧是否侵犯了网尚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3、若侵权成立,本案的侵权民事责任应如何确定。
关于焦点一,本院认为,根据公证书证实,思必得网吧在其所有的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电脑桌面)上均建有“网吧影视”的文件夹,并在该文件夹内存储涉案影视作品,向不特定的公众提供链接和在线播放服务,既未取得网尚公司许可,也未向网尚公司支付报酬,网尚公司将其作为本案被告,要求承其担侵权民事责任并无不当。思必得网吧辩称本案被告应为炎黄互动网吧联盟,因其在原审中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炎黄互动网吧联盟的存在,二审中,虽然其提供了炎黄互动网站存在的证据,但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仅是提供链接服务及涉案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系由炎黄互动网站单方实施,同时,该证据亦不能证明其属于合理使用涉案影视作品。因此,思必得网吧关于其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二,本院认为,网尚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影视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其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信息网络传播行为是指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上传或以其他方式将其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使公众可以在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行为。本案中,思必得网吧未经网尚公司许可,以营利为目的,在其所有的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储存涉案影视作品,并提供在线播放服务,使不特定的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影视作品,其行为侵犯了网尚公司依法享有的涉案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因此,思必得网吧关于其未侵犯网尚公司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
关于焦点三,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与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以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本案中,由于网尚公司未举证证明其遭受的实际损失及思必得网吧的违法所得情况,故无法按照权利人受损及侵权人获利的方法确定侵权赔偿额,原审法院根据涉案影视作品的数量、权利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情确定思必得网吧赔偿网尚公司17000元并无不当。思必得网吧关于原审判决确定的赔偿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思必得网吧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225元,由合肥庐阳区思必得网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张 坤
代理审判员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二0一0年四月九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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