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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东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三终字第00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东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继红,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一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智昌,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夕礼,安徽中天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合肥市东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安庆帝伯格茨活塞环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中,上诉人合肥市东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经本院公告送达出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二审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上诉人合肥市东康汽车配件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汪洪波
审 判 员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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