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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夜游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三终字第000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夜游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荣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惠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乐明,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杰,安徽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合肥夜游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合民三初字第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夜游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又以与被上诉人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于2010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合肥夜游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亦不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合肥夜游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上诉人合肥夜游人娱乐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代理审判员 刘 净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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