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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桂章、郝继真与被申请人苑素芹、吕亮亮、苑琦、姜秀敏及姜成章、姜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申请再审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申字第00228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姜桂章。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郝继真。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苑素芹。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亮亮。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苑琦。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秀敏。
一审被告:姜成章。
一审被告:姜浩。
申请再审人姜桂章、郝继真与被申请人苑素芹、吕亮亮、苑琦、姜秀敏及一审被告姜成章、姜浩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0月6日作出(2008)阜民一终字第60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姜桂章、郝继真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姜桂章、郝继真于2010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姜桂章、郝继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姜桂章、郝继真撤回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代理审判员 刘 净
二○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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