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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晓芝与合肥今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9〕皖民申字第022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芝。
委托代理人:王国香,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合肥今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付鹏,该公司经理。
王晓芝与合肥今唐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1月10日作出(2008)合民一终字第165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王晓芝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王晓芝于2010年7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王晓芝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应当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王晓芝撤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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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余听波
代理审判员 王怀正
代理审判员 刘 净
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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