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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山市绿洲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陈根林与周保庆民间借贷纠纷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二终字第003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根林。
  委托代理人:于贯军,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山市绿洲粮油工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根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于贯军,安徽金天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保庆。
  委托代理人:唐春飞,安徽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黄山市绿洲粮油工业有限公司(下称绿洲公司)、陈根林为与被上诉人周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根林、上诉人绿洲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根林及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于贯军,被上诉人周保庆的委托代理人唐春飞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法院查明:2007年12月20日陈根林向周保庆借款现金人民币60万元,承诺于2008年2月20日前归还,逾期未归还的按每日本金1%支付违约金。陈根林为此出具书面借据一份。同日绿洲公司、王小平就上述借款向周保庆出具书面担保,承诺若陈根林到期无力偿还该借款,则绿洲公司、王小平须承担连带无偿偿还责任。该担保已经得到绿洲公司股东会表决同意。2009年9月25日,周保庆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陈根林、绿洲公司返还借款60万元;2、陈根林、绿洲公司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20.178万元(计算至起诉日止)。
  根据周保庆的申请并提供担保,原审法院在本案审理期间依法冻结了绿洲公司在休宁县国土资源局的土地收储金人民币77.5479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周保庆主张60万债权,不仅有陈根林2007年12月20日的书面借据佐证,而且与2007年12月20日绿洲公司、王小平的担保书相印证,足以认定。陈根林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常年经商,应当明知出具借据及担保的法律后果。由于双方是现金借贷,陈根林、绿洲公司否认收到借款事实,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但其提供的金槌拍卖公司的拍卖公告及拍卖成交确认书与本案无直接关联;王小平作为担保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同时经庭审出庭质证,王小平的陈述亦与陈根林陈述相矛盾,故对证人王小平的证词和王小平的借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定。陈根林对到期债务未履行,周保庆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依法有据。绿洲公司、王小平的担保亦合法有效,由于绿洲公司、王小平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周保庆现仅要求绿洲公司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与法有据。案经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某、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一、陈根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周保庆借款人民币60万元及违约金20.178万元;二、绿洲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绿洲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18元,保全费4620元,合计16438元,由陈根林、绿洲公司共同负担。
  陈根林、绿洲公司不服原审法院上述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案借款事实不存在,借条及担保书是为了让周保庆成功竞买休宁圣星竹业有限公司,在周保庆要求下出具的,周保庆不能提供交付60万元款项的证据。综上,请求二审法院驳回周保庆的诉讼请求。
  周保庆答辩称:陈根林、绿洲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借据既是借款凭证,又是收款凭证,陈根林、绿洲公司对借据、担保书上的签名、印章并不否认,其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周保庆是否实际交付了60万元款项。陈根林签名的借据系涉及60万元大额借款,该借据仅载明陈根林向周保庆借款60万元,并约定还款日期、违约责任,从该借据行文内容无法明确判定款项是否实际交付,因此,应视该借据仅具备书面借款合同的性质与功能。本案中,周保庆依据该借据主张权利,陈根林对收到款项的事实予以否认,提出借据及担保书是为了让周保庆成功竞买休宁圣星竹业有限公司,在周保庆要求下所出具,借款事实实际并不存在。对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二款“对合同是否履行发生争议的,由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承担举证责任”之规定,周保庆应就其履行交付借据所述的60万元款项的事实承担证明责任。一、二审中,周保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向陈根林实际交付60万元。因此,本案周保庆是否实际交付60万元款项的事实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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