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山市绿洲粮油工业有限公司、陈根林与周保庆民间借贷纠纷案 (2)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黄中法民一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汪洪波
审 判 员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O一O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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