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罗安与黄元军、毛锦明、孔红霞、淮南市荣胜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4)
  综上,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10元,由罗安、孔红霞、淮南市荣胜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50元,黄元军、毛锦明各负担688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洪波
  审 判 员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总共4页  [1] [2] [3] 4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