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安与黄元军、毛锦明、孔红霞、淮南市荣胜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案 (4)
综上,各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210元,由罗安、孔红霞、淮南市荣胜锦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各负担150元,黄元军、毛锦明各负担6888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汪洪波
审 判 员 沈光明
代理审判员 陶恒河
二O一O年四月六日
书 记 员 胡四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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