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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孙毅借款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0)皖民二终字第015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车站路256号。
  法定代表人:蒋莹,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毅,女,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建德市新安江街道菜市路1号501室。
  上诉人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毅借款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民二初字第002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上诉称:本案双方争议的借款没有书面合同,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安徽省宿州市,且孙毅诉讼的标的额达450万元,因此宿州市埇桥区对本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案件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审查认为:2006年3月20日,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浙西公司宿州公安信息指挥中心项目部向孙毅出具一张借条,约定借孙毅二百六十万元人民币,因到期未还,孙毅起诉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要求其归还借款。该借款未约定履行地和发生纠纷后的管辖法院,且双方当事人的住所地均在浙江省,本案依法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浙江省二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宿中民二初字第002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永实
  审 判 员 王喜志
  审 判 员 徐朝霞
  书 记 员 江加勇
  二0一0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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